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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B1A08302/2021-4933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天门市人民政府 文 号
标 题: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28 11: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门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门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农贸市场公益作用,规范全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及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和经营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单位依法登记设立,提供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以食品、食用农产品为主的商品销售的经营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经营单位是指利用自有、租用或者其他形式取得固定场所,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服务以及其他有偿服务,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或其他商事主体。

本办法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等商品交易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人。

第四条  全市农贸市场管理实行“属地负责、部门配合”的原则。各乡镇办场园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开展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及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市商务局负责制定全市农贸市场建设计划、规范的经营业态清单,统筹全市农贸市场改造、政策支持等相关工作;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核定新增农贸市场的位置、面积,对新增农贸市场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出让、划拨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核实证明,会同市商务局等部门共同编制全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做好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和日常巡查工作;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单位和场内经营者依法登记注册,对市场经营秩序、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据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要求,制定《天门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考评办法》并组织开展常态化考核;

(四)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依法清理农贸市场周边乱摆乱占等违章行为,取缔未经批准的马路市场;指导农贸市场垃圾分类工作;

(五)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养殖、屠宰环节食用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

(六)市卫健委负责指导农贸市场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防控等爱国卫生活动,监督相关经营者定期实施卫生检查;

(七)市公安局负责农贸市场治安和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办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移交的与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等相关的违法案件;

(八)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农贸市场防灾减灾工作,监督检查农贸市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九)其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农贸市场管理工作。

农贸市场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改造)规范要求,与城区(含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规划新建农贸市场应在土地出让(划拨)协议中明确以下事项:

(一)农贸市场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得分割转让;

(二)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的使用性质和功能;

(三)农贸市场原则上不得建在地下、半地下层,应尽量选择邻近市政道路的一层;

(四)农贸市场应配建满足经营需求的停车场和公共厕所;

(五)农贸市场应满足一定数量的公益性摊位或自产自销摊位。

第七条  农贸市场确需临时调整使用性质和功能的,须由所在乡镇政府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农贸市场设立及终止

第八条  设立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场所及设施符合建设规范要求;

(二)有相应管理机构和一定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市场内做到安保视频监控全覆盖;

(三)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提出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九条  农贸市场经营单位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农贸市场招商等经营活动。

第十条  政府及国有企业持有的农贸市场,应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定农贸市场经营单位,并将保障供应、稳定价格等公益性功能作为确定农贸市场经营单位的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歇业或终止经营。确须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报告市商务局。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经营单位对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环境卫生、计量管理、价格管理、诚信经营、消费投诉等日常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农贸市场经营业态清单,遵循食用农产品准入制度,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安全责任,根据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开展食用农产品追溯、农残检测公示等工作;

(三)市场开办者应与市场内经营者签订入场或者租赁合同、诚信经营承诺书,督促市场内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亮照经营;

(四)在醒目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定期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五)履行《天门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四包”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引导市场内的垃圾分类投放;

(六)保证市场内消防、安全、给排水、环境卫生、计量、用电等设施设备完好;

(七)及时制止市场内违法行为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处置;

(八)市场周边车辆停放有序,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  农贸市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农贸市场各项管理制度及其下列规定:

(一)依法办理相关证照,亮证亮照经营,明码标价,诚信经营;

(二)遵守食用农产品准入制度,履行食用农产品安全责任,按照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进货的原始凭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三)市场经营者应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购物凭证。

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经营单位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就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场内秩序、经营范围、场地安排、收费标准、市场退出等方面作出约定。

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划行归市,分区销售,农民自产自销区经营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市场经营面积的10%。

第十六条  消费者在农贸市场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依法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投诉,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实行“冷链配送、冰鲜销售”的经营管理模式。禁止宰杀和交易活禽。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擅自改变农贸市场使用性质和功能的单位或个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严禁在农贸市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和活禽,对在农贸市场违规交易和宰杀活禽的行为,由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法制止和查处。

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对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对单独投资新建的非住宅配套农贸市场项目,所需用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优先安排并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农贸市场项目建设依法免收相关行政性收费。

第二十二条  支持农贸市场信息化、智慧化改造及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优化农贸市场农产品供应链结构,开展配送服务。鼓励农贸市场经营单位开展专业化连锁经营,对农贸市场经营单位,依法减免相关行政性收费。

第二十三条  产权为国有的农贸市场,应体现农贸市场公益属性,保持菜品价格稳定、供应充足。在对相关营运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重点考核农贸市场保障能力、服务质量、营运效率等指标。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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