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5-26832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统计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8月18日
名称
关于印发《天门市统计数据生产全流程质量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19日

关于印发《天门市统计数据生产全流程质量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19 16:08 来源:市统计局

各科(室)、普查中心、天门调查监测分局、开发区统计中心:

《天门市统计数据生产全流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局班子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天门市统计局     

2025年8月18日   


天门市统计数据生产全流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全市统计数据生产流程,强化数据生产全流程的质量管控,提高统计能力和统计数据质量,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湖北省统计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天门市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统计局各专业组织实施的各项统计调查活动

第三条 统计数据生产全流程包括统计调查项目设计管理、统计调查单位管理、统计报表的布置和数据采集、统计数据处理、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统计数据发布与解读、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等7个环节。

第四条 统计数据质量的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旗帜鲜明讲政治,从政治高度认识和把握统计工作,确保统计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二)数据真实准确。严格贯彻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恪守统计职业道德,严格执行统计方法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依法独立统计。进一步强化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保障机制,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加大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二章  统计数据生产全流程质量管理

(一)统计调查项目设计管理。

第五条严格审批新增统计调查项目。严格执行湖北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除满足地方党委、政府及管理部门宏观决策所需、且无法通过现有行政记录加工取得的外,原则上不新增统计调查项目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第六条  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监管。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不得随意增减调查指标、调整调查范围和变更调查方式。组织开展统计调查项目抽查,及时发现并清退不合规统计调查项目,避免重复统计、数出多门,切实减轻基层统计负担。

(二)统计调查单位管理。

第七条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各专业要按照《湖北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与使用管理规定》做好名录库的维护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做好一套表统计调查单位管理。普查中心牵头组织全市一套表统计调查单位的入(退)库和变更工作。各专业要严格遵守国家统计局关于一套表统计调查单位管理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好入(退)库的审核,强化新入库单位的资料审核和现场核实,确保标准统一、程序规范,杜绝“带病入库”。加强新增调查单位事后核查,各专业每年应抽取一定比例的新入库单位开展事后核查,发现虚假入库的,应及时进行退库和改正,保证一套表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准确完整。

第九条精选抽样调查样本。天门调查监测分局要精心组织“四下”抽样调查单位样本轮换,样本抽选应充分考虑样本的区域分布、行业分布、规模结构及企业成长性等因素,将抽样误差控制在合理范围;做好常态化样本更替,及时增补新样本。开展社情民意调查,样本抽选应充分考虑调查样本代表性、调查资料可获得性、抽查误差、调查成本等因素。

(三)统计报表的布置和数据采集。

第十条开展统计报表布置培训。各专业要加强统计业务培训和指导,确保乡镇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知晓统计报表上报的时间、任务和要求,准确理解统计制度和统计指标,熟练操作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做好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维护,保证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畅通。

第十一条搜集整理统计数据。各专业要组织指导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方法,规范采集原始调查数据。要督促指导统计调查对象建立健全电子统计台账,依据台账资料加工整理统计资料,确保数出有据。

第十二条录入统计数据。各专业要督促统计调查对象按时通过统计云联网直报平台上报统计数据。做好录入进度监测,对录入进度缓慢、录入指标不全的统计调查对象要及时催报,确保统计调查对象及时完整上报数据。

第十三条杜绝违规代填代报。各专业要加强IP地址和修改痕迹监测,认真排查IP地址重复、上报地址和修改地址不一致、同一企业反复修改、上报截止前批量修改等异常现象,严防违规代填代报、代修代改等行为。

(四)统计数据处理。

第十四条加强数据审核。各专业要运用机器审核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法,及时审核统计调查对象上报的数据。机器审核方面,重点是运用审核查询模板,筛选存在增速波动异常、指标间逻辑关系错乱、与同行业趋势严重背离等问题的统计调查对象;人工审核方面,重点查询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凭证资料,对凭证资料与上报数据的一致性、凭证资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及时核实修改。审核不通过的,各专业要第一时间将需要核实的问题反馈给乡镇统计站,也可直接组织实地核查。督促乡镇统计站组织统计调查对象针对需核实的问题,及时开展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情况属实的要详细说明原因,不实数据要及时改正。

第十六条按时验收上报。数据上报截止后,各专业应通过对上报数据的初步分析,全面评估数据质量,并依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查询修改。要按规定时间完成数据验收,并按省局相关处室要求提交数据报送情况说明和分析材料。

(五)统计数据质量评估。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各专业根据省局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专业数据质量评估办法,确保评估科学规范、数据真实准确,杜绝随意评估、无据定数。

第十八条撰写评估报告。各专业撰写的评估报告应包括本级和下一级的数据质量评估情况两部分内容。本级数据质量评估内容应包含本期本专业主要指标的变化特点、变化原因、与相关部门数据的匹配情况、数据质量查询情况等内容。下一级的数据质量评估内容应包含分地区评估指标的上报数和评估数、数据质量情况等内容;对于主要指标数据异动的地区、评估幅度较大的地区,要对变动原因、评估依据等作重点说明。

第十九条召开数据质量评估会议。各专业应根据本专业数据质量评估办法,集体讨论、科学评估。市局按期召开数据质量评估会议,经会议审定后,按规定程序向各地反馈评估结果,同时做好数据反馈的解释说明工作。

(六)统计数据发布与解读。

第二十条及时发布统计数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统计数据应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各专业要严格执行统计数据发布流程和审批制度,不得越权、越级擅自公布统计数据。充分运用统计月报、统计公报、统计年鉴、官方网站等多种渠道及时公布统计数据,保证用户获取统计数据的便捷性。

第二十一条做好数据分析解读。各专业要围绕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关注的重点热点、趋势性和苗头性问题进行深度分析解读,及时回应各方关切。

第二十二条严守数据保密规定。对外提供统计数据严格按照《天门市统计局统计数据对外提供管理办法》执行。单个统计调查对象数据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数据正式公布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对外提供。

第二十三条加强统计舆情监测。积极开展统计舆情监测,及时纠正对统计数据的错误解读和不当使用,及时妥善应对统计舆情突发事件。

(七)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依规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坚持事中核查和事后核查相结合。各专业根据省局工作要求和工作需要,在数据生产期间和数据生产期后开展核查。坚持重点核查和“双随机”抽查相结合。重点核查要坚持问题导向,抽取数据质量问题相对集中的地区和统计数据异常的调查对象开展核查;随机抽查要遵循随机原则,通过“双随机”系统抽取统计调查对象开展核查。坚持线上核查和线下核查相结合,核查方式由各专业根据核查任务需要、核查时间要求等情况灵活选择。严守核查纪律、核查程序,规范提取统计数据佐证资料,所提取的统计台账、会计报表、税表、发票、出(入)库单等原始资料必须客观真实、严谨规范、相互映证。

第二十五条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对外公布统计违法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各类统计违法举报线索和移交线索,做到有案必查。严守执法纪律、执法程序,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六条强化问题整改。检查结果应向相关专业和被检查地区的统计机构反馈,明确提出整改时限及要求。各相关专业要督促被检查地区根据反馈意见,限期完成整改工作。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监测,确保整改到位。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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