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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B1A08302/2022-15645 主题分类 文化
发布机构 天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文 号 (天)文综罚字〔2022〕F-000001号
标 题: (天)文综罚字〔2022〕F-000001号
(天)文综罚字〔2022〕F-000001号
发布时间:2022-05-05 16:50


当事人:天门市博晟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429006MA49FMCN9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勇

住所(住址等):湖北省天门市天门高新园湖北省天门市侨乡经济开发区友谊村118

(违法事实和证据)根据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下发的《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查处工作的通知》,20210421925分,天门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杨卫波(429006025)、陈均(429006015),依据天门市市场监督局提供的资料依法对位于湖北省天门市侨经济开发区友谊村118号的天门市博晟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互联网上宣传旅游信息,属未经许可从事旅行社经营业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2021年5月7日,天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天门市博晟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人习远姣询问,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34日,当事人因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被我机关以一般程序立案。2022310日,案件调查终结。现已查实,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湖北省文化市场案件督办通知书鄂文市稽字[2021]17号;2、文书编号为(天)文综检(勘)字〔202C-000140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取证图片共6张;3、企业基本信息表复印件1份;4、当事人在百度平台发布信息,招徕旅游业务的视频共103秒及截图4张;5、全国文化和游监管平台信息截图1份;6、张勇的《委托书》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7、对现场负责人习远姣《调查询问笔录》4份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8、对友谊社区副书记鄢亮及居民曾圣军《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9、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天门市博晟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营地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无经营地点及设备; 证据二、企业基本信息表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 证据三、当事人张勇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执法人员在全国旅游监管平台调查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证据五、当事人在百度平台发布信息,招徕旅游业务的视频共103秒及截图4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规事实; 证据六、对现场负责人习远姣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当事人在《调查询问笔录》中叙述了20210421日文化执法人员天门市博晟旅行社有限公司检查的情况,对违规事实予以承认; 证据七、鄢亮、曾圣军《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规行为。2022031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送达(天)文综罚告字〔2022F-00000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截至20220324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理由和依据)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前对该公司进行了注销,且在我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能迅速改正违法行为,且在该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壹万元整(1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天门市竟陵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门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0430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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