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B1A08302/2020-2261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天政办发〔2011〕104号 |
标 题: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沉湖林业科技示范区,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门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06〕143号)即行废止。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天门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工作职责
2.3 专家咨询机构
3 预测与预警
3.1 预防预测
3.2 预警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处置
4.4 分类处置
4.5 应急结束
5 信息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6.2 经费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交通保障
7 总结评估
8 宣传教育和演练
9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10 附 则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处置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突发事件,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天门旅游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我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应急培训和教育,开展旅游突发事件的隐患排查,及时整改,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2)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市旅游行政部门在接到旅游突发事件的报告后,要立即向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并及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3)属地管理,快速反应。当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时,以事发地政府为主,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依法规范,协同应对。坚持依法行政,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使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指挥机构
成立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如下:
指挥 长: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台办、市外事侨务旅游局等单位负责人。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外事侨务旅游局,主任由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副局长兼任。
2.2 工作职责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负责综合协调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制定防范措施;承担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执行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的决策;负责在旅游突发事件中涉及港澳侨胞、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或境外涉我市旅游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理。
市委宣传部主要负责组织旅游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宣传报道以及新闻舆论的引导。
市公安局主要负责组织旅游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的维护,及时派出救援队伍协助旅游行政部门对事件进行有效处置。
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旅游突发事件现场道路交通畅通和管辖水域交通事故导致旅游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卫生局主要负责组织旅游突发事件中伤病旅游者的紧急救治以及急性传染病、食物中毒等疾病的治疗和控制。
市台办主要负责在旅游突发事件中涉台旅游者伤亡的协调处理。
2.3 专家咨询机构
根据需要聘请旅游、法律、气象等专家组成市旅游应急专家咨询组,为有效处置旅游突发事件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乡、镇政府比照成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和专家咨询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和协调。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预测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定期组织对全市旅游突发事件的重点时段、重点地段进行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降低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的可能性。
建立健全旅游突发事件预测机制。市外事侨务旅游局负责本地区旅游突发事件的预测工作,于每年1月份组织有关单位,认真总结上年度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分析本年度旅游突发事件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等级划分
参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旅游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示。
3.2.2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利用一切有效的途径实施,对老、幼、残、孕和境外旅游者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并对旅游突发事件有可能发生地的旅游团组和其他旅游者传递预警信息。与预警信息相关的景区及乡、镇政府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3.2.3 预警内容
预警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级别、预警的区域或场所、预警的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应采取的措施与建议、发布机关等,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相应的信息。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责任主体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重点是领队、导游,宾馆饭店负责人,旅游景区(点)安全信息监测员和负责人是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发生或可能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和上级政府及其旅游行政部门、旅游经营单位报告。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旅游突发事件救援电话,或共享有关部门的救援电话,并保证24小时畅通。
4.1.2 报告时限和程序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应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及上一级市旅游行政部门报告,上报到省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不得超过3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4.1.3 报告内容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起因、影响以及涉及人员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直至事件处理完毕。对典型案例要及时组织评估分析,形成书面报告。
4.2 先期处置
发生或可能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时,旅游经营单位要及时组织游客开展防范应对和自救互救等措施,尽量减少危害。事发地政府和外事侨务旅游、公安、交通、卫生等相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 分级处置
4.3.1 事件分级
旅游突发事件按旅游者伤亡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的大小,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四级。
(1)Ⅰ级(特别重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含严重食物中毒事件)。
(2)Ⅱ级(重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含严重食物中毒事件)。
(3)Ⅲ级(较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25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含严重食物中毒事件)。
(4)Ⅳ级(一般):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25人以下重伤(含严重食物中毒事件)。
4.3.2 分级响应
当I级、II级旅游突发事件发生时,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根据省旅游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省旅游应急指挥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当III级、IV级旅游突发事件发生时,分别由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按程序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及时进行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
4.4 分类处置
4.4.1 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类
(1)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影响到旅游者人身安全时,旅游者应进行自救互救,随团领队、导游或其他人员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旅游经营单位和当地政府及市外事侨务旅游局报告情况。
(2)市政府在接到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造成旅游者伤亡或可能影响旅游者生命安全的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当地公安、消防、交通、卫生等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紧急救援,并根据预测事件的等级决定报告上一级政府。
(3)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在接到信息报告时,立即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影响及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4.2 公共卫生事件类
(1)旅游团组发现疑似急性传染病病例,随团组领队和导游人员应立即向市卫生局和外事侨务旅游局及旅游经营单位报告,并提供组团情况。接到疫情报告后,市旅游应急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旅游、卫生等行政部门对染病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治,同时向省政府报告,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旅游组团社所在地旅游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确认为传染病疫情后,市旅游应急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旅游、公安等行政部门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救治和疾病控制工作。
(2)旅游团组、宾馆饭店和景区(点)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随团组领队、导游和有关管理人员应立即向市卫生局报告并及时取得救助,同时向市外事侨务旅游局报告。接到报告后,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旅游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中毒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治和查找并终止中毒原因。
(3)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在接到信息报告后,立即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影响及危害程度,按程序启动相关相应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4.3 社会安全事件类
(1)当发生外国和港澳台旅游者伤亡事件时,各地乡(镇)政府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并立即报告市政府及其外事侨务和对台工作部门。市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省政府报告情况,并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在大型旅游会展和节事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由外事侨务旅游行政部门和主办单位按照活动应急预案,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调公安、交通、卫生等相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市政府根据事件伤亡程度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并向省政府报告。
(3)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在接到信息报告时,立即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影响及危害程度按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4.4 国(境)外发生旅游突发事件
在组织公民出国(境)旅游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旅游团组领队和导游要及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家、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并通过所在国家、地区的接待社或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接到信息报告后,立即组织市外事侨务旅游、市台办等部门,并通过省相关部门主动与我国驻相关国家、地区的使(领)馆或有关机构联系,争取及时对受伤旅游者进行救治和处理相关事项。外事侨务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及时协调处理事件的善后工作。
4.5 应急结束
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决定应急响应结束。
5 信息发布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应按照《天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统一发布新闻信息;涉外、涉侨、涉港澳台的新闻报道须与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台办协商后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市旅游行政部门要落实应急管理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应急队伍建设,保障应急工作需要。旅游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组建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突发事件的第一时间救援工作。
6.2 经费保障
市财政部门应将应急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
6.3 通信保障
参与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向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应急管理人员、救援队伍要配备必要的通信工具,保证通信畅通。
6.4 交通保障
参与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从事旅游业的经营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随时确保参与应急救援人员的运送和伤亡人员的转移救治。
7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旅游行政部门要对旅游突发事件的原因、责任以及受到伤亡、损失的情况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统计,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增强预案的可操作性。
8 宣传教育和演练
旅游行政部门要主动做好公众旅游安全知识、应急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旅游者自身预防和自救、互救的能力。要围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应急指挥系统、相关工作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和应对突发事件演习,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
旅游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的旅游特点,每年组织相关的旅游经营单位进行一次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的培训和演练;旅游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适时进行演练,以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9、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政府对参加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导致事件发生以及在事件处置中不力并造成无辜伤亡和损失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0 附则
本预案由市旅游应急指挥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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