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专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A企业2018年度发生费用化的研发支出100万元,该企业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未享受其他税收优惠,若2018年度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则该企业2018年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75万元,则应调减应纳税所得75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6.25万元((500-75)*25%),节税18.75万元(75*25%)。
该事项在企业汇算清缴时享受,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勾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报。
1.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3.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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