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0-19178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9年03月14日
名称
企业所得税政策专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9年03月13日

企业所得税政策专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发布时间:2019-03-13 09:45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二)政策要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案例解析

  A企业2018年度发生费用化的研发支出100万元,该企业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未享受其他税收优惠,若2018年度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则该企业2018年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75万元,则应调减应纳税所得75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6.25万元((500-75*25%),节税18.75万元(75*25%)。

  (四)填报方法

  该事项在企业汇算清缴时享受,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勾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报。

  (五)注意事项

  1.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3.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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