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MB1A08302/2026-2448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天门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6年07月28日 |
| 标 题: | 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对市九届人大六次会议第7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汇报 | 文 号: |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6年07月28日 |
天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现将市九届人大六次会议第77号建议提出的关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收到市九届人大六次会议第77号建议提出的“用票难”的问题以及“优化服务与监管方式”的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安排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落实惠农政策及优化涉税服务等,现具体汇报如下:
一是关于代开发票。个人可通过线上线下多种发生申请代开发票。线上可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移动端、网页端进行代开发票,具体代开发票操作办法可通过“湖北税务”微信公众号查看、通过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获取帮助或者拨打12366、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等;线下可前往乡镇的税费服务站获取辅导开票,以及政务中心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
二是关于销售农产品开具发票。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请归类为“自产”农产品销售者,开具免税的增值税销售发票。
三是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根据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农产品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时开具。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收购业务时,妥善留存农户的身份信息、自产证明、过磅单等资料,税务机关会根据收购资料、业务真实性、发票开具规定等来判断发票是否违规,且优先采取提醒、辅导、整改等方式,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收购经营。
今后,我局将继续优化涉税服务、落实惠农政策、助力三农发展,分群体、多渠道精准宣讲推送惠农税费政策,积极落实“首违不罚”、“说理式执法”,让广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便利与实惠。
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
202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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