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和乡镇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 / 市税务局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索 引 号 MB1A08302/2021-32034 主题分类 税务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 文 号
标 题: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26 16:12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天门市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包括职业年金)。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随单位缴费部分一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2018年12月28日至31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管系统停机切换、新的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上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各项业务暂停办理,2019年1月1日恢复正常。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       天门市财政局

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版权所有:天门市人民政府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天门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主办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市内)、0728-4812345(市外)】

政府网站标识码:4290060001鄂ICP备05005537号-1鄂公网安备429006020001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