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5-08442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湖北省烟草公司天门市公司
发文日期
2024年09月20日
名称
湖北省烟草公司天门市公司卷烟零售客户评价分档管理细则
文号
天烟销〔2024〕6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10日

湖北省烟草公司天门市公司卷烟零售客户评价分档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5-03-10 17:34 来源:湖北省烟草公司天门市公司

湖北省烟草公司天门市公司

卷烟零售客户评价分档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卷烟零售客户评价分档管理制度,根据省公司关于客户分档管理的最新要求,结合天门实际,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卷烟零售客户评价分档的基本原则:

(一)市场导向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以客户真实经营能力为基础,实施客户档位客观评价、动态管理,提升货源投放和消费满足的精准性。

(二)量化客观。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设置客户分档维度及权重,通过统一规则、定量评价和系统运算的方式,客观评价零售客户经营能力。

(三)公平公正。坚持信息公开、系统评价,严禁人为干预,持续推进评档过程和结果透明公正,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门市客户卷烟经营档位评定工作。客户雪茄烟档位评定按照《湖北省烟草公司天门市公司雪茄烟客户评价分档管理办法(试行)》(天烟销〔20242号)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市级公司负责制定客户分档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科学确定客户评价分档维度指标及权重;合理设置档位评定周期、测评周期、各档位区间客户占比;对客户档位评定结果进行综合分析验证,修正完善分档标准和规则;合理选用并设置新入网客户初始档位评价指标,规范组织开展新入网客户初始档位认定;组织开展客户评价分档标准和规则的宣传;落实相关信息公开要求。

第五条管理所(市场部)负责做好客户评价分档标准和规则的宣传辅导;做好客户评价分档相关信息的维护和申报;持续跟进客户经营情况,及时提报客户档能不符等异常信息。

第三章 卷烟零售客户评价分档标准及规则

第六条分档维度。客户评价分档维度统一采用“3+X”模式,“3”为零售客户的卷烟“购进数量”“购进金额”和“购进品规数量”,“X”为自选维度。

零售客户分档维度指标库实行动态管理,由省公司根据行业要求和战略目标编制更新并在系统中发布供各市级公司选用。其中评价维度指标必须公正、公平、公开、客观、可量化,不得将单品牌(规格)、少数品牌(规格)、特定工业企业品牌(规格)、非烟订购情况与分档维度挂钩。各市级公司在客户分档维度指标库中选择“X”维度,报省公司审批同意后使用。

第七条 档位数量。客户档位数量为30个。市公司参照客户档位区间占比标准(附件1),合理设置各档位客户占比,加快推动形成“橄榄形”客户结构。其中档位区间客户数量占比应保持相对统一,26-30档客户数量占比与建议标准的浮动阈值为1%,其余档位区间客户数量占比与建议标准的浮动阈值为2%

第八条计分方式。以市级公司为单位,合理设计客户评价分档规则和标准,明确各维度指标权重,设置各维度指标的评价区间个数和得分标准。其中管理类指标的权重不得超过20%,分档维度总分合计为100分。

系统按照评价分档规则和标准自动测算出客户各项分档维度指标得分,汇总形成客户档位评价总分,客观评价客户经营能力。罚没烟、雪茄烟购进不纳入分档测评数据。

第九条 档位评定。客户分档采取排位制的方式,将客户按照档位评价总分进行排序,按各档位客户占比确定客户的对应档位。要确保经营能力相近的客户归入同一档位,相邻档位客户的经营能力有所区分。

第十条评定周期。客户档位评定周期为4个月一次,经营类指标测评取数范围不得少于档位评定前的12个订货周期,管理类指标测评取数以离档位评定日最近一次有效数据为准,引导零售终端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章 评价分档实施

第十一条正常经营客户档位评定。客户评价分档过程由系统按照评价分档规则和标准,自动提取相关指标数据进行测算并生成分档结果。

第十二条 新入网客户档位认定。省公司围绕商圈价值、市场类型、经营业态、硬件设、经营面积等反映区域消费特征、客户经营能力的因素设定新入网客户档位量化评价指标库。市级公司依据省公司评价指标库结合实际制定评价规则。新入网客户初始档位最高不超过15档。初始档位评定在13档及以上的,营销中心必须派员进行现场核验。新入网客户经营状态稳定有完整的测评时段销售数据后,纳入系统自动评定。

第五章 卷烟零售客户档级保留规则

第十三条 许可证发生变更后的档位保留。根据国家局《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相关要求,符合以下许可证变更情形的,变更后客户档位予以保留。

(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且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同一自然人的,属于许可证变更情形。但以下情形除外:

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以外的经营主体类型的;

2.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以外变更经营者的;

3.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的;

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因经营主体类型发生变化等自身变化而引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的。

(二)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属于许可证变更情形。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限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范围,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确定的其他变更情形。

第十四条 注销后新办证客户档位保留。原零售许可证注销后新办证客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负面行为的,由客户申请,管理所(市场部)受理,专卖部门认定,营销部门审批后,可保留原证注销前的客户档位。各管理所(市场部)要严把审核关口,做好证明资料在系统内的上传留痕。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清退等客观原因,新办证后不改变经营主体,新店商圈、业态等特征与原店基本相似;

(二)同一经营主体原址新办证,或者在同一条街、同一商圈,等较近范围内易址新办证经营,新证办理与原证注销间隔时间3个月以内且原证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中,较近范围是指新址与旧址处于同一或相邻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所辖区域。

(三)其它可沿用原客户档位的同类情况。

对虽符合上述条件,但原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负面行为的,不得保留原证注销前的客户档位。

(一)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四)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停业客户的档位保留。主动办理停业手续的零售客户经申请恢复营业,可沿用原客户档位,有完整测评时段销售数据后,纳入系统自动评定。

第十六条 客户档位保留要遵循严格的审批程序,填写零售客户档位保留审批表(附件2),逐级做好标准化、规范化审批资料的提报留存工作。

第十七条 特殊客户另行管理,不参与统一分档测算。其中,特殊客户指铁路、监狱(含看守所、拘留所、劳改农场、强制戒毒所)、军队(部队或军事管理区)管区内的卷烟零售客户。

第六章 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客户经理在收到新办证客户入网信息通知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评价分档指标信息维护到位。新入网客户初始档位由系统根据基础信息自动生成测评结果,市场部(管理所)勘验审核,市级公司营销中心予以审定并保存相关核查定档资料。

第十九条 强化规范表述。各所(部)要严格按照“文件条款+客户实际情况+认定结论”的格式,规范表述新入网客户定档及档位保留原因。

第二十条 涉及客户档位评定的基础信息要求真实客观,严禁弄虚作假。客户分档结果生效后由系统自动锁定,严禁人为调整。

第二十一条 市公司保持客户评价分档标准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无政策变化、客户意见集中、分档标准明显不适等因素,原则上1个年度内执行1个标准。不得在短期内频繁变动,增加客户理解和掌握难度。

第二十二条 市公司将多渠道、多形式落实客户评价分档相关信息公开要求。客户评价分档标准要在更新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所有客户进行公示;各档位客户数量、客户占比、得分区间,在每个周期档级评定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有客户进行公示,接受客户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公司规范运用评价分档结果,统筹兼顾,精准施策,制定科学的货源投放策略,响应客户差异化需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责任主体应加强客户评价分档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下属单位及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