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烟草公司天门市公司卷烟零售客户评价分档管理细则
湖北省烟草公司天门市公司
卷烟零售客户评价分档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卷烟零售客户(以下简称客户)评价分档管理,根据省公司关于客户分档管理相关要求,结合天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客户评价分档的基本原则:
(一)市场导向。坚持市场化取向改革方向,以客户真实经营能力为基础,实施客户档位客观评价、动态管理,提升货源投放和消费满足的精准性。
(二)量化客观。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设置客户分档维度及权重,通过统一规则、定量评价和系统运算的方式,客观评价零售客户经营能力。
(三)公平公正。坚持信息公开、系统评价,严禁人为干预,持续推进评档过程公平和结果透明公正,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天门市客户卷烟经营档位评定工作,客户雪茄烟档位评定按雪茄烟客户评价分档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卷烟营销中心负责制定客户分档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科学确定客户评价分档维度指标及权重;合理设置档位评定周期、测评周期、各档位区间客户占比;对客户档位评定结果进行综合分析验证,修正完善分档标准和规则;合理选用并设置新入网客户初始档位评价指标,规范组织开展新入网客户初始档位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客户按流程进行档位保留、升档管理;组织开展客户评价分档标准和规则的宣传;落实相关信息公开要求。
第五条 管理所(市场部)负责做好客户评价分档标准和规则宣传辅导;做好客户评价分档、新入网客户初始档位评价指标相关信息的维护和申报;对符合条件的客户按流程进行档位保留、升档管理相关信息收集和初步审核提报。
第三章 评价分档规则
第六条 分档维度。客户评价分档维度统一采用“3+X”模式,“3”为零售客户的卷烟“购进数量”“购进金额”和“购进品规数量”,“X”为自选维度。
评价维度指标必须公正、公平、公开、客观、可量化,不得将单品牌(规格)、少数品牌(规格)、特定工业企业品牌(规格)、非烟订购情况与分档维度挂钩,不得将终端类型、信息采集样本户等身份属性标签与分档维度挂钩。
第七条 档位数量。客户档位数量为30个档级。卷烟营销中心参照省局规定的客户档位区间占比标准,合理设置各档位客户占比(附件1),加快推动形成“橄榄形”客户结构。档位区间客户数量占比应保持相对统一,26-30档客户数量占比的浮动阈值为3%,其余档位区间客户数量占比的浮动阈值为2%。实施档位保留、升档等权益的客户,可不纳入当期所在档位区间占比计算范围。
第八条 计分方式。按照评价分档规则和标准,由系统测算出客户各项分档维度指标得分,汇总形成客户档位评价总分,客观评价客户经营能力。客户评价分档维度指标及权重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在更新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所有客户进行公示。罚没烟订单、雪茄烟订单、事件用烟产生的应急订单数据不纳入分档测评数据;季节性客户、批零网配客户、优质数据共享客户、“三重”标签客户投放中,超过档位基础投放量的上浮部分,不纳入分档测评数据。使用“自选+平衡”货源投放模式,客户档位评价指标中“购进数量”“购进金额”和“购进品规数量”测算数据,以换出及换入后的还原数据为准(“自选+平衡”相关分档指标还原数据=实际订单+换出-换入)。
第四章 评价分档实施
第九条 档位评定。客户分档采取排位制的方式,将客户按照档位评价总分进行排序,按各档位客户占比确定客户的对应档位。要确保经营能力相近的客户归入同一档位,相邻档位客户的经营能力有所区分。
第十条 评定周期。客户两次评档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个月,经营类指标测评取数范围不得少于档位评定前的3个月,管理类指标测评取数以离档位评定日最近一次有效数据为准,引导零售终端稳定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客户评价分档过程由系统按照评价分档规则和标准,自动提取相关指标数据进行测算并生成分档结果。
第十二条 新入网客户档位认定。卷烟营销中心依据省公司新入网客户档位量化评价指标库并结合实际选择市场类型、经营业态、硬件设施、经营面积等指标制定评价规则。新入网客户初始档位由客户经理采集录入相关基础信息(附件2),由系统根据客户基础信息自动生成初始档位测评结果,管理所(市场部)勘验审核,卷烟营销中心予以审定,并保存相关核查定档资料。有完整的测评时段经营数据后,纳入系统自动评定。新入网客户初始档位上限为25档,初始档位拟核定在15档及以上的,卷烟营销中心需派人进行现场核验(附件4)。对超上限定档等个别特殊情形,管理所(市场部)完成相关基础信息采集及卷烟营销中心勘验审核后,由分管领导审批,并在营销业务系统及时上传相关资料,实施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开展新入网客户分档评价,新入网客户档位量化评价指标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市场类型指标区分城网和农网予以评分,城网区分主城区、城乡结合区、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特殊区域;农网区分乡中心区、村庄。原则上,城网客户得分高于农网,城农网各细分类型得分依次降低。
(二)经营业态指标区分六大经营业态予以评分。原则上商场、超市、便利店、烟草专业店、娱乐服务类、其他等六种业态类型,后一类业态评价得分不高于前一类业态。
(三)硬件设施指标以客户的前柜、背柜、收银台总数量予以评分,原则上数量越多评分越高。
(四)经营面积指标根据店铺整体经营面积给予相应评分。原则上经营面积越大得分越高。便利店、烟草专业店类客户的经营面积认定,原则上包括整店商品售卖区域,但不包含与经营场所有明显区隔的仓储、居住等区域;商场、超市、娱乐服务、其他类客户的经营面积认定,原则上包括用前柜、背柜、收银台、吧台等设施所圈定的相对独立的商品售卖区域,不包含与卷烟经营无关的其他经营区域面积。
客户经理维护新入网客户分档指标相关基础信息,应在平台真实、完整上传相关佐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客户店面及周边区域照片,用于佐证市场类型。
(二)客户店内整体照片,用于佐证经营业态。
(三)客户卷烟经营相关硬件设施照片,用于佐证硬件设施。
(四)客户卷烟经营区域照片,用于佐证经营面积。
第十四条 新入网客户设置6个月的档位保护期,从首次档位评定生效之日起算,保护期内原则上不予降档,可正常参与档位测评并按照规则升档。新入网客户在保护期内,信用等级评价出现B级(含)以下情况的,保护期终止。
第十五条 特殊客户另行管理,不参与统一分档测算。其中,特殊客户指铁路、军队(部队或军事管理区)、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管区内及定点向上述区域供货的客户。
第五章 客户档位保留
第十六条 许可证发生变更后的档位保留。根据国家局《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相关要求,符合以下许可证变更情形的,变更后客户档位予以保留。
(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且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同一自然人的,属于许可证变更情形。但以下情形除外:
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以外的经营主体类型的;
2.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以外变更经营者的;
3.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的;
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因经营主体类型发生变化等自身变化而引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的。
(二)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属于许可证变更情形。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限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范围,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确定的其他变更情形。
第十七条 注销后新办证客户档位保留。原零售许可证注销后新办证客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负面行为的,经客户主动申请,管理所(市场部)认定并报市局(公司)专卖、营销部门审批后,可保留原证注销前的客户档位。各管理所(市场部)严把审核关口,并做好过程资料的留存保管。
(一)同一经营主体原址新办证。
(二)经营主体在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等家庭成员间发生变化。
(三)同一经营主体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清退等客观原因造成从核定经营地址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
(四)因店铺租赁期终止、租金上涨等原因导致原经营主体易址新办证经营,新证办理与原证注销间隔时间3个月以内。
(五)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影响客户正常经营。
(六)其他可沿用原客户档位的同类情况。
对虽符合上述条件,但原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负面行为的,不得保留原证注销前的客户档位。
(一)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四)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信用等级评价出现D级情形的。
(六)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八条 停业客户的档位保留。主动办理停业手续的零售客户经申请恢复营业,可沿用原客户档位,有完整测评时段销售数据后,纳入系统自动评定。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被停业整顿的客户,不适用档位保留。
第十九条 弱势群体的档位保留。依据民政、残联、社区街道等部门或组织认定,对于诚信等级在A级以上(含)、档位不超过15档的弱势群体客户,经核查属实,可保留其一年内档位评价的最高值并长期维持,一年期内是指申请保档时间往前回溯一年时间。弱势群体客户出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导致信用等级评价出现C级(含)以下情形的,应终止档位保留权益并按实际分档数据重新评定档位,且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档位保留。
第二十条 客户档位保留要遵循严格的审批程序,填写零售客户档位保留审批表(附件5),逐级做好标准化、规范化审批资料的提报留存工作。
第六章 客户升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升档情形。对于12个月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且6个月内档位无提升的客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客户主动申请并审核通过后,可以予以升档。
(一)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货源订足率全市排名不低于前20%。
(二)客户为样本户且实地核查库存准确率连续6个月稳定在95%以上。
(三)诚信状况良好,最近一次信用等级为AA类以上。
第二十二条 升档规则。对于符合升档条件的客户,结合客户经营实际实施分类调整,促进客户经营能力与档位相匹配。
(一)升档频次。客户两次升档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二)升档幅度。1-20档客户单次最高升2档;21-29档客户单次最高升1档。
第二十三条 升档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客户提出提升档位申请。
(二)启动核查审批流程,填写《卷烟零售客户档位提升审批表》(附件6)。
1.辖区市管员、客户经理共同实地复核,收集相关佐证资料并签字确认后,报管理所(市场部)负责人审批确认。
2.管理所(市场部)负责人审批确认后,报市局(公司)专卖、营销部门审批。
(三)在营销业务系统中申请调整档位,并将《零售客户档位提升审批表》及全部佐证资料电子档上传至系统,按流程办理。
(四)档位提升名单审核通过后应在平台公示。
第二十四条升档客户在享受权益期间,凡出现违规经营行为,12个月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档位调整。
第七章 规范要求
第二十五条 涉及客户档位评定的基础信息要求真实客观,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六条 卷烟营销中心要保持客户评价分档标准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一年内无特殊情况不再制定新的标准,不得在短期内频繁变动,增加客户理解和掌握难度。
第二十七条 卷烟营销中心要多渠道、多形式落实客户评价分档相关信息公开要求。客户评价分档标准要在更新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所有客户进行公示;各档位客户数量、客户占比、得分区间,要在每个周期档级评定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有客户进行公示,接受客户监督。
第二十八条 卷烟营销中心要规范运用评价分档结果,统筹兼顾,精准施策,制定科学的货源投放策略,响应客户差异化需求。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责任主体应加强对客户评价分档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细则的部门及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卷烟营销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烟草公司天门市公司卷烟零售客户评价分档管理细则》(天烟销〔202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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