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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B1A08302/2021-31978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天门市烟草专卖局 文 号
标 题: 天门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
天门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30 14: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和“互联网+政务服务”,规范天门市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62号)和国家局、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结合天门市烟草专卖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天门市烟草专卖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及湖北省烟草专卖局有关文件精神,天门市省烟草专卖局办事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天门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办公室)负责制订天门市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统一接收、归口答复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天门市烟草专卖局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市局机关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天门市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联络员制度。市局机关各部门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负责开展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对部门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天门市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局机关各部门发布涉及市局机关其他部门的政府信息,已建立协调机制的,按已有协调机制办理;未建立协调机制的,提请市局办公室协调处理。
  市局机关各部门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要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市局机关各部门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以及行业有关规定需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六条  市局机关各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要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范围和时限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天门市烟草专卖局有关主办部门要主动公开:
  (一)天门市烟草专卖局基本情况,包括职能、机构、办公地点、联系方式、领导班子信息等;以及各基层部门机构指南(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等);
  (二)天门市烟草专卖局制订的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规章制度;
  (三)天门市烟草专卖局政府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投标有关情况;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其调整变更情况,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以及其他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五)天门市烟草专卖局领导干部人事任免信息,以及人员招聘、录用等信息;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天门市烟草专卖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由市局办公室负责接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九条  市局机关各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市局机关各部门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要报市局办公室(保密办)确定。
  市局按照“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对市局机关各部门公开政府信息进行程序性和保密审查。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市局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对拟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市局有关部门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
  (二)涉及商业秘密;
  (三)涉及个人隐私;
  (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市局相关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市局分管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批准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由市局主办部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市局办公室办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要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的解读,对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比较强的政策性信息及相关重要信息,进行事前舆情风险评估,制定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的整体方案。公开前,同步考虑相应解读事宜,准备解读预案及通俗易懂的解读材料;公开时,同步配发解读材料,进行科学解读、阐释。切实做好社会关切事项回应工作,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密切关注、及早发现、研判需要回应的相关舆情和热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除不实传言,正面引导舆论。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信息,以天门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ianmen.gov.cn/)为主要公开方式,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方式。
  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文件的公开。各部门在发文时对文件是否公开提出拟办意见,并按部门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市局分管领导的程序逐级审批后办理。重要文件报市局主要领导审定后办理。
  (二)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主办部门提出拟办意见后,按部门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市局分管领导程序逐级审批后公开。重要政府信息报市局主要领导审定后办理。
  第十五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编制天门市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天门市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对外发布。
  第十六条  天门市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联系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天门市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包括索引、公开事项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七条  对无法直接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市局办公室要及时将申请及答复时限要求转发市局相关部门办理。
  市局承办部门收到市局办公室转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如认为依据职责或分工不应由本部门答复,要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市局办公室;认为应由本部门办理的,要在市局办公室提出的时限要求内提出答复意见并报市局办公室。
  第十八条 市局承办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通过市局办公室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十九条  市局承办部门无法在市局办公室指定的答复时限内提出答复意见,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要向市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市局办公室在汇总市局相关部门答复意见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要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天门市烟草专卖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要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要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要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六)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不予重复回答;
  (七)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不予提供。
  (八)对于经审核认定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应通过主动公开渠道予以公开,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重复申请。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要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二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市局分管领导同意,可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市局承办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市局办公室对天门市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市局办公室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市局办公室定期对市局机关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和范围、公开效果等。考核结果报天门市烟草专卖局办事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天门市烟草专卖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和举报,由市局办公室会同市局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局机关各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办公室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将报请天门市烟草专卖局办事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向天门市烟草专卖局提出建议,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编制天门市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天门市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费用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天门市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天门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做详尽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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