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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B1A08302/2021-31982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天门市烟草专卖局 文 号
标 题: 湖北省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细则
湖北省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7-01-05 11: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提高队伍素质,促进依法行政,防范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局《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国烟法〔2015〕24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局应严格实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从事烟草专卖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方可取得烟草专卖执法资格。
   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和徽章(以下简称检查证和徽章)是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烟草专卖执法职责、具有从事烟草专卖执法活动资格的身份证明。
   第三条 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包括资格考试管理、检查证管理、徽章管理和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 各级局法规部门负责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工作。
   法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资格管理制度和流程,打造以管资格为核心、办证与管证并重的管理机制,提升执法资格管理工作水平。
   第五条 各级局应按照“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双体立档(纸质和电子)、全面管控”的要求,强化执法资格管理。
   第六条 各级局应加强执法资格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二章  资格考试管理
   第七条 省局负责全省系统内拟参加资格考试人员的资格审核批准、培训考试督察、档案管理等工作。
   各市级局负责本辖区内拟参加资格考试人员的资格初步审核、材料申报、培训考试、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申请参加资格考试,应具备以下条件:
  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拟直接从事烟草专卖管理检查工作的人员;
  年终考核无不称职或其他不良记录;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处分;
   (六)非劳务派遣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参加资格培训考试,应向其所属各市级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申请人基本情况证明;
   (二)所在单位用工性质及岗位证明材料;
   (三)所在单位推荐函。
   第十条 各市级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汇总并报省局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前,各市级局应当依据国家局统一编制的资格考试培训规划和大纲、考试题库,自行组织考前脱产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天。必要时,省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考前集中培训。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及考试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基础知识,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二)烟草专业法律知识,包括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
   (三)烟草行政执法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包括烟草专卖执法文明规范、执法文书等。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相关知识。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资格考试由各市级局自行组织实施,考试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资格考试满分为100分,合格为80分。
   
  第三章  检查证和徽章的样式及制作
   第十五条 检查证、徽章的样式由国家局确定。
   第十六条 检查证和徽章外部为竖式黑色专用皮夹。徽章镶嵌于皮夹内侧上部,检查证放置于皮夹内侧下部。
   第十七条 检查证正面为烟叶黄底色,上盖有国家烟草专卖局印章、印章下面有“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字样。内卡背面应载明:持证人的姓名、照片、工作单位、检查区域、职务和发证机关、证号、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第十八条 徽章由汉字“国家烟草专卖”和拼音及标识结合,外形为盾牌,盾牌下方由烟叶托起,盾牌下面为徽章号码。
   第十九条 检查证和徽章的号码由八位字符组成,由国家局统一编制和批复。
   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和徽章实行定人定号管理,人号对应。
   第二十条 检查证和徽章由国家局统一制作、审核、发放。
   各市级局不得自行制发检查证和徽章,不得自行改变样式。
   
  第四章  检查证和徽章的申请与办理
   第二十一条 省局负责全省系统检查证和徽章申办的受理、审核、申报,以及根据国家局授权签发证徽等工作。
   各市级局负责对所属单位需要的检查证和徽章的数量统计、书面材料申报、人员资质审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申领、换领和补领检查证和徽章,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统一的格式表格等材料。
   因证件有效期届满,证件严重磨损、残缺等导致不能辨认,或者证件记载主要内容发生变化从而申办检查证或徽章的,属于换领。
   因证件灭失申办检查证和徽章的,属于补领。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办理检查证和徽章的,属于申领。
   第二十三条 申领检查证和徽章,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从事烟草专卖管理检查工作的专卖执法人员;
   (二)通过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资格考试;
   (三)国家局和省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申领检查证和徽章,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和徽章申请表(附表1);
   (二)××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和徽章目录表(附表2);
   (三)××市(州)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和徽章号码使用情况统计表(附表3);
   (四)××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和徽章照片粘贴表(附表4)。
   第二十五条 换领检查证或徽章,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和徽章申请表(附表1);
   (二)原检查证或徽章。
   第二十六条 补领检查证和徽章,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和徽章申请表(附表1);
   (二)××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和徽章目录表(附表2);
   (三)××市(州)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和徽章号码使用情况统计表(附表3);
   (四)××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和徽章照片粘贴表(附表4);
   (五)检查证和徽章灭失情况说明(附表5);
   (六)公开声明资料。
   第二十七条 检查证和徽章实行“一人一号、一号一证(徽)、顺序编号”的原则,由各市级局统一到省局办理。
   第二十八条 办理检查证和徽章,实行网上预约和预审,力求精准办证,提高办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九条 网上预约办证,须提交下列电子资料:
   (一)××烟草专卖局申办检查证和徽章人员明细(附表6);
   (二)××烟草专卖局收回检查证和徽章明细(附表7);
   (三)××烟草专卖局灭失检查证和徽章明细(附表8);
   (四)××烟草专卖局申办检查证和徽章数量统计表(附表9);
   (五)××市(州)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和徽章号码使用情况统计表(附表3);
   (六)省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电子资料。
   第三十条 检查证和徽章最长有效期限为5年。
   有效期届满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负责收回,登记造册后逐级交由省局统一销毁。
   第三十一条 申办检查证和徽章的有关书面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由各市级局归档保存,一份交省局备案存档。
   申办检查证和徽章书面材料保存期限为5年。
   第三十二条 各市级局应参考《检查证和徽章档案管理格式规范》(附表10),将本辖区内申办检查证和徽章人员情况统一造册,精心维护,动态更新,定期报告。
   
  第五章  检查证和徽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局应当建立健全检查证和徽章使用与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检查证和徽章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检查证和徽章仅限在检查区域内使用。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检查证和徽章。不履行公务时,不得出示。
   第三十五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检查证和徽章,不得涂改、损坏、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检查证和徽章,不得将检查证和徽章用于非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第三十六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属烟草专卖局应当暂扣其检查证和徽章:
   (一)没有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法和严重违纪的;
   (三)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影响恶劣的;
   (四)违反行业关于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行为的纪律规定、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情节较轻的;
   (五)国家局和省局规定的应当予以暂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暂扣具体期限由违纪人员所属烟草专卖局根据情况决定。暂扣期间,违纪人员不得从事烟草专卖执法工作。
   第三十八条 被暂扣检查证和徽章的人员,其执法资格即告终止,应重新参加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及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重新持有检查证和徽章;考试不合格的,应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收回检查证和徽章。
   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属烟草专卖局应当收回其检查证和徽章:
   (一)辞职、退休、解除劳动合同、死亡或者重伤不能从事烟草专卖执法工作的;
   (二)调离专卖执法岗位的;
   (三)审验不合格的;
   (四)受到记过及其以上行政处分的;
   (五)被判处刑罚的;
   (六)违反行业关于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行为的纪律规定、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情节严重的;
   (七)被暂扣检查证和徽章,没有重新获得执法资格的;
   (八)损毁、涂改、转借他人检查证和徽章,情节严重的;
   (九)国家局和省局规定的其他不适合从事烟草专卖执法活动的情形。
   第四十条 除由于调离专卖执法岗位被收回检查证和徽章的人员外,其他被收回检查证和徽章的人员,至少需满3年方可参加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重新申领检查证和徽章。
   第四十一条 作出暂扣或收回检查证和徽章决定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制作《暂扣检查证和徽章通知书》(附表11)或《收回检查证和徽章通知书》(附表12),经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员签收后应交回检查证和徽章。
   作出暂扣或收回决定的烟草专卖局执行完毕后,应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暂扣的检查证和徽章上交一级保管,收回的检查证和徽章逐级上交省局集中保管或销毁。
   第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对暂扣或收回检查证和徽章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省局申请复核。省局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 符合检查证和徽章收回情形,但拒绝交出检查证、徽章或谎称丢失、毁损等,应当暂缓办理相关手续或书写相关证明材料备案;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经省局批准后,适用灭失声明程序。
   第四十四条 检查证、徽章灭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检查证和徽章。专卖执法人员应及时向所属烟草专卖局提交详尽的灭失情况说明,并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检查证或徽章灭失后15日内,在原检查证确定的检查区域的县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政府性网站等合法有效载体上发布声明。
   经公开声明灭失的检查证、徽章作废。补领检查证和徽章需要使用新的编号。
   第四十五条 检查证和徽章实行分级审验制度。
   省局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对全省系统专卖执法人员资格进行审验。各市级局应当每年对本辖区专卖执法人员资格组织一次审验。
   第四十六条 检查证和徽章审验,原则上实行填报审验;必要时,采取现场审验方式进行。
   各市级局可参考《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和徽章年度审验表》(附表13),组织开展本辖区专卖执法人员资格审验工作,于次年1月底前将审验情况报省局。
   第四十七条 检查证和徽章审验,主要审查专卖执法人员以下情况:
   (一)所在单位对其本人的年度考核情况;
   (二)专卖执法在岗情况;
   (三)其他影响专卖执法人员持有检查证和徽章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经审验合格的,审验部门同意持证人继续持有检查证和徽章,可以继续从事烟草专卖执法工作;经审验不合格的,按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收回检查证和徽章。
   第四十九条 专卖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验部门应按照审验不合格处理: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调离专卖执法岗位的;
   (三)前次审验至本次审验期间,存在两次以上检查证和徽章被暂扣情形的;
   (四)检查证和徽章因违纪违法应当被收回而没有收回的;
   (五)国家局和省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检查证和徽章审验情况,由各市级局审验汇总后报省局备案。省局定期对审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证和徽章审验信息,应纳入专卖执法人员资格档案同步管理。
   作废的检查证和徽章,由省局集中销毁。
  第六章  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为不符合条件人员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应取消其取得的烟草专卖执法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擅自制作检查证和徽章、增加检查证和徽章数量或者隐瞒、虚构事实为不符合条件人员配发检查证和徽章的,应当取消增加或者配发的检查证和徽章并追究有关烟草专卖局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变造和买卖检查证和徽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和未经审验的检查证和徽章的,没收非法的检查证和徽章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遇到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日顺延。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五十五条 各市级局应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订完善本辖区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按规定报省局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7月7日印发的《湖北省烟草专卖执法徽章管理实施细则》(鄂烟法〔2005〕10号)、2012年3月27日印发的《湖北省烟草商业系统专卖执法检查证管理办法》(鄂烟专〔2012〕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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