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2-25783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天门市烟草专卖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27日
名称
《天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28日

《天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

发布时间:2022-06-28 08:42 来源:天门日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天门市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门市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的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按照“一店一证”,“尊重历史,尊重现状”原则,实行“新证新办法,老证老办法”按需设置零售点,对现有零售点设置因历史原因不符合本规定的采取自然淘汰、许可证到期不予延续等方式逐步优化。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及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因违法违规被收回卷烟零售许可证后,用他人名义申请办证,本人实际从事或参与经营活动的;
  9.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主体,应当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0.根据《天门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干部职工及其亲属从事卷烟零售活动规定》,存在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的情形。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未开展卷烟经营业务且已被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3.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
  4.电话亭、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
  5.主营业务为建材、机电配件、通讯器材、五金家电、电器、建筑装潢、车辆销售及维修、美容美发、服装缝纫、化妆品、渔具店、计生用品、文化用品、仪器仪表、药品及医药器械、金银珠宝、干洗、废品回收、礼品回收、房产中介、粮油、调料、儿童用品、餐饮、网吧、花卉礼品、洗浴场所、KTV、酒吧、宾馆住宿、蔬菜水果、彩票站、茶楼棋牌室、水产生鲜、肉禽、孕婴用品、咨询中心、物流寄递、丧葬祭祀用品、流动摊点、电影院、音像制品、照相馆、宠物店、劳保防护、兽药饲料、饰品箱包、农用机械、体育用品及健身房、游泳馆、金融保险机构、旅行社、保健品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模式,不予设立零售点。
  6.经营场所不具有卷烟陈列、展示和仓储条件的,行政许可部门提出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7.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零售点设置按照“总量控制,退一进一”规定执行(证照发放总量严格控制在该集贸市场经营门栋总量5%以内);对本规定实施前零售点总量已超过5%的封闭集贸市场零售点采取只减不增的方式,将设置零售点数量严格控制在标准范围之内;
  8.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9.生产、经营、销售、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10.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1.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
  12.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3.申请人提出新办申请被受理后,通过现场核查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四)特殊地点。
  1.中小学校(含学生宿舍)、幼儿园及进出通道口两侧分别向外延伸距离不足200米的经营场所;
  2.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内;
  3.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内部;
  4.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的观光游览区内;
  5.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六条 以下区域零售点设置标准为:
  城区入住率不足30%的新建小区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城区的新增零售点在与其他零售点间隔不少于100米,城郊零售点间隔不少于200米;全市区域营业面积在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不受间距限制。
  乡集镇零售点间隔不少于100米。集镇边沿向外延伸的道路及零散区域,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200米。对零售点已经能满足消费需求的集镇施行“退二进一”机制。
  除各乡集镇以外的农村自然村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零售点设置以自然村为单位按照1800人,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每一个自然村零售点设置数量最高控制在3个以内,已设置零售点且总量达到3个的不再增加设置。农村多个自然村间已经形成的集市零售点设置不超过相邻的自然村设置零售点总和50%。对零售点设置已经能满足需求的施行“总量控制、退一进一”机制。
  在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等相对固定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且能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同时符合合理布局要求应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占道经营许可或准予经营期限内确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占道经营许可或准予经营期限逾期后,零售许可证到期不予延续。
  第七条持有本地常住户口,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零售点设置适当放宽间距限制,按正常标准的50%计算。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
  (二)军烈属、低保人员、无固定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未安置的退伍军人、下岗工人;
  (三)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照顾的人员;
  (四)本条第(一) (二)项所列人员,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将给予政策扶持。其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受理。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经营资格后,只限定本人经营,如经营期间若查实非本人经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撤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规定中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与住所独立是指经营场所和住所之间有明显物理分割,经营行为与日常生活互不干扰。
  经营场所房屋性质为“商铺”的,因日常经营需临时居住的,申请人在烟草专卖局办证人员实地核查时需确认临时居住场所为固定经营场所的一部分,并接受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日常执法检查;
  经营场所房屋性质为“住宅”的,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人在烟草专卖局办证人员实地核查时需确认经营场所的范围,并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用途,导致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分;
  申请人堆放货物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应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经营场所的范围以及是否与住所相对独立,需经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后,根据申请人申明确认的经营场所的范围及用途,制作核(勘)查记录及仓储场所确认书并经申请人签字确定。
  第九条 本规定中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与住所独立是指经营场所和住所之间有明显物理分割,经营行为与日常生活互不干扰。
  第十条 本规定中所称“距离”是指相邻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点之间距离或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点与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中心点的距离,均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测量误差允许值为±1%)。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幼儿园”,是指在教育部门登记备案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初等、幼儿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初等、幼儿教育的各类学校或培训机构,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专门学校等。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自然村(含社区)平均人口数量来源于《天门市2021年统计年鉴》。
  第十四条 本规定新建小区入住率数据以市住房服务中心商品房销售数据为依据。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天门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6月8日起实施的《天门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天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天烟法〔2021〕2号)同时废止。


  天门市烟草专卖局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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