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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B1A08302/2022-14575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天门市应急管理局 文 号
标 题: 天门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暂行)
天门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3-04-26 16:30




天门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鄂应急发〔2019〕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举报人可以通过天门市安全生产举报电话“0728-8506972”、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通讯方式。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具体,举报人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市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并应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并告知举报人。

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举报的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核查,对核查属实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施以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

第六条对实名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和生产安全事故,经核查属实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举报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经核查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200-300元。

举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经核查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300-500元。

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举报事项经查属实后,将办理情况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7日内通知具备奖励资格条件的举报人领奖。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对同一个事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个人举报的,对举报时间较早的举报人予以奖励;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市应急管理局从非税收入中拿出专项资金作为奖励经费,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举报受理单位和办理人员应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者相关信息的,一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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