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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B1A08302/2020-17003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天门市应急管理局 文 号 天应急函〔2020〕1号
标 题: 天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第28号提案的答复
天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第2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8-12 11:25


关于市政协届四次会议第28号提案的答复


钟学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建议提案收悉,感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关注与关心。

我局收到政协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建议提案后,局党组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对提案建议进行研究与商讨,经与钟学才委员进行多次沟通,最终形成28号提案的处理方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应急局负责召集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每季度召开专题联席会议,通报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情况,研究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加强衔接工作的对策,落实各项推动衔接工作的措施。

2、健全案件移送机制。市应急局在日常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其他紧急情况的,及时向市公安局通报,市公安局立即派人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对于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后果等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明显涉嫌犯罪的,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及时向市公安局移送,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抄送市人民检察院,不得以罚代刑。市公安局受理后,作出立案、不予立案决定或者立案后决定撤案的,应当在作出相关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应急局,同时抄送市检察院。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有调查处置权的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未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市应急局作出行政处罚。

3、构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的衔接机制。市应急局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确保关键证据确凿。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4、构建重大案件会商机制。对案情比较复杂、牵涉范围较广、涉及对象较多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市应急局和市公安局要及时进行专案会商,必要时可邀请市法院、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5、构建生产安全事故追刑机制。生产安全事故一经上报,市公安局作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一并开展刑事调查,及时采集证据。经查属于刑事案件的,由市公安局立案;不属于刑事案件的,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需立即立案追刑的,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同意后,由事故调查组向有市公安局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市检察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终结后,形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经市政府批复同意,需要对相关人员涉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市公安局应当按照政府批复要求予以立案,依法调取相关案件材料,案件材料保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6、构建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联合专项执法机制。市公安局和市应急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集中查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涉氨、涉可燃爆粉尘和有限空间作业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案件,并公布查处结果。对其他重大疑难案件或者新型犯罪案件,市应急局和市公安局应当及时联合组成专案组共同查处,并邀请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市检察院应当在调查、取证要求和证据收集方面及时予以指导和帮助。


天门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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