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天门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02-20
解读类型
其他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天门市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发布时间:2025-02-20 09:05 来源:天门市应急管理局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免予处罚适用条件

相应法律依据

1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下同,略)

2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3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4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六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5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6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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