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修订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2024年起执行

发布时间:2023-12-22 09:30 来源:天门市医疗保障局

近日,经修订后的《天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办法》和《天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办法》已正式印发,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相较旧办法,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清理规范方面,按国家和省待遇保障清单制度要求,将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保险、职工大病保险、职工二次补偿等地方性保障制度归并到“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三种制度框架之内;对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职工门诊共济、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衔接救助制度等已调整的政策进行了明确。

二是优化保障方面,统一了市内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医保报销比例,门诊、住院部分待遇有一定程度提高,如增加了门急诊留观费用按住院费用支付规定,将城乡居民医保在市第一人民医院支付比例由65%提高至70%;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提高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医疗待遇,住院分娩和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并发症、合并症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照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完善新生儿保障,增加了新生儿出生90天后可以参保并从缴费次日起开始享受待遇政策。

三是均衡负担方面,将灵活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由原来的30年调整为男30年、女25年,与单位职工保持一致;同时明确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将我市职工医保制度运行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含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和转业军人的军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入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总体将会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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