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治医师会诊费项目价格的通知
市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省委 省政府关于全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鄂发[2020]20号)、《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79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在衔接比邻地区价格水平的基础上,确定增加主治医师会诊费项目和标准,请遵照执行: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三级价格 | 二级价格 | 基层医疗价格 | 说明 |
11100000c | 主治医师会诊 | 次 | 9 | 8 | 7 |
一、上述项目价格为最高限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门诊部、住院部的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显示屏等设备,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名称、编码、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说明和价格等内容,并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本通知从2022年1月2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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