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市域外住院医保政策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障医保基金可持续运行,引导参保城乡居民合理有序就医,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对城乡居民市域外就医住院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调整住院起付标准
办理了“异地转诊人员备案”和“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以及未按要求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居民异地住院时,不区分省内和跨省,起付标准由原来的按市内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标准(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起付线分别为200元、300元、800元),调整为: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起付线统一为2000元。
(二)调整医保支付比例
办理了“异地转诊人员备案”(含急诊)的参保居民异地住院时,不区分省内和跨省,医保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在市内就医报销政策基础上下降10个百分点调整为下降15个百分点;办理了“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的参保居民医保支付比例在市内就医报销政策基础上下降20个百分点调整为下降25个百分点;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参保居民,医保支付比例在市内就医报销政策基础上下降20个百分点调整为下降30个百分点。
办理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备案地住院执行参保地待遇政策维持不变。
二、调整时间
新政策自2026年1月20日起正式执行。
天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