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6-14007
分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天门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6年04月24日
名称
关于明确我市未备案参保职工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政策的通知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年04月24日

关于明确我市未备案参保职工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24 08:40 来源:天门市医疗保障局

为确保参保职工权益,现就我市未备案参保职工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政策明确如下:未备案职工异地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300 元、8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市内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基础上分别下降20个百分点,分别为75%、70%、60%。

如国家、省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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