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租赁合同,你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

发布时间:2026-03-20 14:50 来源:天门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作为租赁物的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以获取收益,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是房地产交易市场一种常见的交易形式房屋租赁合同关乎”的法律与信用契约一份权责清晰的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避免未来纠纷的基石。

 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除了买卖之外,因赠与、析产、继承、抵押权实现等发生房屋权属变动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可以进行出租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租赁期间如承租人想转租房屋应当如何处理?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需经过出租人的同意,转租期限不能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转租后,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仍然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赔偿损失。

什么是承租人的优先租赁权?

优先租赁权是指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另行出租房屋前,应当提前在合理时间范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承租人方可行使优先承租权:

1)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2)出租人有意愿继续出租原租赁房屋;

3)承租人必须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即优先承租权人承租房屋时,其租赁条件与出租人和第三人达成的租赁条件相同。

出租人违约,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哪些损失?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违约情形主要有:

1)出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租赁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有瑕疵。实践中往往表现为迟延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损害承租人的利益(停水断电,道路不畅,场地不清,等等)。

2)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维修和保养义务。租赁房屋的缺损虽然不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但纠纷频频发生

3)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主要是迟延交付。

4)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现状。

5)承租人擅自将租赁房屋变相转租、转让、变相合租等。

6)承租人逾期不返还租赁房屋,或拒不腾房。

7)出租人利用租赁房屋套取押金、保证金、转让费。

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限内的装饰装修残值前提是出租人同意装修、知道或应当知道装修而不提出异议、租金差价损失及相关费用。租赁房屋用于商业用途的,承租人还可要求出租人赔偿其合理期间内的经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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