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租赁合同,你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作为租赁物的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以获取收益,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是房地产交易市场一种常见的交易形式。房屋租赁合同则是关乎“安家”的法律与信用契约,一份权责清晰的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避免未来纠纷的基石。
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答: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除了买卖之外,因赠与、析产、继承、抵押权实现等发生房屋权属变动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可以进行出租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租赁期间如承租人想转租房屋应当如何处理?
答: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需经过出租人的同意,转租期限不能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转租后,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仍然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赔偿损失。
什么是承租人的优先租赁权?
答:优先租赁权是指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另行出租房屋前,应当提前在合理时间范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承租人方可行使优先承租权:
(1)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2)出租人有意愿继续出租原租赁房屋;
(3)承租人必须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即优先承租权人承租房屋时,其租赁条件与出租人和第三人达成的租赁条件相同。
出租人违约,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哪些损失?
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违约情形主要有:
(1)出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租赁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有瑕疵。实践中往往表现为迟延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损害承租人的利益(停水断电,道路不畅,场地不清,等等)。
(2)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维修和保养义务。租赁房屋的缺损虽然不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但纠纷却频频发生。
(3)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主要是迟延交付。
(4)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现状。
(5)承租人擅自将租赁房屋变相转租、转让、变相合租等。
(6)承租人逾期不返还租赁房屋,或拒不腾房。
(7)出租人利用租赁房屋套取押金、保证金、转让费。
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限内的装饰装修残值(前提是出租人同意装修、知道或应当知道装修而不提出异议)、租金差价损失及相关费用。租赁房屋用于商业用途的,承租人还可要求出租人赔偿其合理期间内的经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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