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第54号提案的答复
(此件主动公开)
(B)
对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第54号提案的答复
贾晓舫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住房维修基金归集使用的几点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律法规
对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以及监督我中心严格遵守《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先后出台《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标准的通知》(天房管文〔2008〕38号),《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天政规〔2012〕9号)。
依据《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财务、审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适用范围、分摊规则
对于每一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我中心都高度重视,按照相关法律条款,委派工作人员与申请人,业主代表以及物业企业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对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取依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住宅维修资金的支取需要经过业主大会商议,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维修、更换的范围参照《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九条之规定;每户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按照《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分摊。
三、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便捷、有序管理
为了进一步促进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和谐共处,防止小区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小区无人主持召开业主大会。我中心采取由社区居委会主导,我中心参与,小区内业主自身选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联合物业企业以及社区居委会召开业主大会,在业主大会上直接商议小区需要维修范围,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做到便捷、有序、公开、透明。
今后,我中心会积极与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联系,协助街道办事处为各小区选举出热心公益为业主着想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
再次感谢您对我中心物业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天门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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