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2-10920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天门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发文日期
2022年04月02日
名称
天门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02日

天门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4-02 14:58 来源:天门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强住房保障,促进人才安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认定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  人才安居是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人才提供住房保障。人才安居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分类保障、供需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人才安居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牵头协调人才分类认定;市人社局、所在单位负责大学生就业见习期间短期住宿;市财政局负责人才安居预算、审核、资金筹集、拨付和监管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人才住房规划选址、审批、土地供应等工作;团市委负责“青年人才驿站”工作;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人才住房配租、运营管理及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贷款等工作;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才住房建设和设施配套;发改、公安、民政、税务、教育、医疗、住建、市场监管、统计、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人才安居工作。

第五条  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配租包括人才公寓、人才苑、公共租赁住房、青年人才驿站等;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各类人才不能同时享受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人才及其配偶均符合安居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由其中一人享受人才安居政策。

第六条  人才安居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委人才办会同人社、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团市委,住房保障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房源筹集及分配

第七条  人才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新建、与社会组织合作建设、回购商品住房、收购改造存量房、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的人才住房。

(二)国有(集体)单位未售公有住房改建的人才住房。

(三)鼓励各类投资主体通过投资建设、购买、改建等方式增加的人才用房,引导各类投资主体运营管理各自投资的人才住房。

(四)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筹集的人才住房。

第八条  人才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重点保障。

新建产业园区时,应将人才住房纳入园区整体规划并先行建设。学校、医院附近应优先建设人才住房。

第九条  纳入人才安居住房的房源,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采用划拨方式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建设运营期间按国家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条  新建人才住房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人才住房应按整栋或整单元的方式集中建设,不足整单元部分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不得分散建设。人才住房按规格进行分类,小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大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

第十一条  政府集中建设、购买的人才住房,产权由市政府指定的机构持有,由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进行运营管理,产权登记时须注明为“人才公寓”。

第十二条  纳入人才安居房源的人才住房,优先满足投资建设主体的人才入住需求,入住情况纳入市住房保障部门动态管理,有剩余房源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统筹调剂安排。

第十三条  人才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市委人才办认定的A至F类人才。人才住房按照“高端人才优先、属地管理、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人才住房情况,综合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引进时间等因素实行分配。

第三章 分类人才安居

第十四条  A类人才、B类人才和人才团队的安居方式及标准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市委人才办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首次在天门就业的C至F类人才,正式签订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后三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照人才等级一次性发放人才购房补贴(C、D类人才10万元、E类人才6万元、F类人才3万元)。自缴存住房公积金次月起,分类人才购买商品住房的,可按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的1.2至1.5倍系数申请贷款。

用人单位应为各类人才缴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自主创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当年缴存额10%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期限3年。

第十六条  A、B类人才在天门短暂观光、访亲、应聘、工作期间,可向市委人才办申请免费入住人才公寓或“青年人才驿站”;C、D类人才在天门访亲、应聘、短暂工作期间可向市委人才办申请免费入住“青年人才驿站”;E、F类人才在天门短暂观光、应聘期间,可半价租住“青年人才驿站”(以上人才居住超过半年的需申请对应的人才安居政策)。

第十七条  在天门就业的C至F类人才,正式签订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后五年内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或人才苑。房源不足时,D级及以上人才按照每年1万元、E级人才按照每年0.8万元,F级人才按照每年0.6万元发放租房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分类人才获得更高层次分类认定时,可重新申请相应层次的人才安居政策,已享受的政策补贴不重复计算。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适当提高人才安居标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分类人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政策,不影响其享受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各类人才信息动态管理。对离职,认定分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告相关审批部门,终止或变更其享受的人才安居政策。未及时报告导致人才违规享受安居政策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相应损失。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分配资格的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住房,五年内取消其再次申请人才住房的资格,依法依规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知晓人才离职,不履行对管理部门告知义务,以及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相关责任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自实施之日起认定的各类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2年2月8日起实施。

     本暂行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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