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4-19030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天门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发文日期
2024年04月29日
名称
天门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启动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工作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29日

天门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启动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2024-04-29 16:40 来源:天门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天门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启动2024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工作


为进一步缓解我市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我中心启动202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申报工作。

此次公租房申报范围为竟陵街道办事处、杨林街道办事处和侯口街道办事处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人才引进中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对象除外)。

一、申请条件

(一)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须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满三年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须作为共同申请人且城区户口满一年;(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75%(单身居民低于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2023年天门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8425元;

4.无房(包括家庭无住房和单位未提供住房),或虽有房但同住家庭成员人均低于建筑面积14平方米;

其中,离异人员原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不能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自有住房或住单位公房的,离异时放弃住房的一方,3年内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二)新就业职工(人才引进中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对象除外)

1.大中专毕业不满5年;

2.收入在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

3.有人社部门招录(聘用)文件或用人单位的招录(聘用)文件;

4.本人及配偶、父母在城区无房屋登记信息。

二、申请程序

(一)城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程序

1.申请、初审(202458-67日)。申请人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天门市住房保障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籍簿(复印件),校验原件;

2)其他相关资料。

社区在收到申请人材料后,应当对其提供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基本情况进行初审认定,并签署审查意见。低保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一件事一次办申请公租房模块”进行申报。对初审合格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或现居住地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公示期7天(202467日前完成公示)。公示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复审。

2.复审(2024611-617日)。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签署审查意见后将申请人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3.审核(2024618-731日)。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市大数据、民政、人社、公安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财产等相关情况的信息比对。

4.公示(202481-815日)。对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申请人,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在天门日报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

5.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予以登记,纳入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序列,按申请登记时间顺序轮候配租。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和所在社区应当及时向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报告,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6.配租(2024816日开始)。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予以配租。

筹集房源如少于申报对象户数,本着低保家庭、烈属、因公伤残军人、民政优抚对象、患大病人员、失独家庭、政府引进的科技人才等对象优先安排的原则,本次未予安排的采取轮候的办法,待年度审核腾退的房源出来后予以优先安排。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程序

1.申请(2024617日前)。新就业无房职工凭人社部门招录(聘用)文件或用人单位的招录(聘用)文件向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如实填报《天门市住房保障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籍簿(复印件),校验原件;

2)学位证书和招录文件(复印件),校验原件。

2.审核(2024618-731日)。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市人社部门、用人单位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3.公示(202481-815日)。对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申请人,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在天门日报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

4.轮候。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职工,由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登记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序列,按招录时间先后轮候配租。

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单位、收入和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报告,经审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取消轮候。

5.配租(2024816日开始)。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根据房源筹集情况,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予以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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