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2-07043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天门日报
发文日期
2021年06月01日
名称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相关问答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01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相关问答
问: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禁止行为: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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