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B1A08302/2022-0704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天门日报 | 文 号 | |
标 题: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相关问答 |
问: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禁止行为: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版权所有:天门市人民政府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天门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主办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市内)、0728-4812345(市外)】
政府网站标识码:4290060001鄂ICP备05005537号-1鄂公网安备429006020001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