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3-30008
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7月13日
名称
关于印发《天门市燃气安全信息化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13日

关于印发《天门市燃气安全信息化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13 10:00 来源:天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天门市燃气安全信息化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市燃气企业:

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推进燃气智能化系统推广应用,保障信息化系统稳定运行,《天门市燃气安全信息化管理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门市燃气安全信息化管理制度

     


天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710日

天门市燃气安全信息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

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推进燃气智能化系统推广应用,保障信息化系统稳定运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供应、经营、使用和燃气器具经营及燃气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系,以信息化手段提高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规范燃气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和运营,加强燃气安全风险管控、事故应急等工作,确保燃气供应安全稳定、公众安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供应管路、气表、气灶、气瓶等燃气设施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设备档案和管理记录。

第六条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GIS地理信息系统和路网信息系统,对燃气管道、设施、用气客户等信息进行管理,确保设施的精细管理。

第七条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数据共享和应急指挥系统,确保燃气事故发生时快速定位、及时处理。

第八条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事故管理信息化系统,定期进行事故预警、风险评估、应急反应演练等工作,确保事故发生时有效应急处置

第九条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供应质量信息化管理系统,对供气质量、能耗等相关数据进行监测和分析,确保气质量稳定。

第十条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用户信息化管理系统,全面掌握用户用气情况完善用户档案,确保用户合规用气。

第三章燃气安全信息化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燃气企业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信息化建设和运营的管理。

第十二条 燃气企业应当明确燃气安全信息化负责人和管控人员职责,建立健全流程和制度,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燃气企业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对燃气安全信息化管理的认知和技能水平。

第十四条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制度和要求,推进燃气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四章 燃气安全信息化管理的监督与考核

第十五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企业的燃气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燃气企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燃气企业应当定期开展燃气安全信息化管理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四章 燃气安全信息化管理的监督与考核。

第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当按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燃气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情况。

第十八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企业的燃气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监管。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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