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0-26520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19年11月01日
名称
市住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19日

市住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19 16:0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具有承担行政执法职权的科室、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审批、重大行政许可及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行为实施等。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相关执法承办科室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法制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活动。局法制科负责本机关法制审核工作,对相关科室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行政执法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文明执法、高效便民,提高执法水平。行政执法实行执法责任制。

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使用电子记录仪、录音笔等现代执法设备,保证执法过程公开透明,有理有据。

第七条 按照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执法机关的组织未经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登记或者确认,并向社会报告。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经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增强法学理论研究和综合运用能力。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或者执法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二条 重大法制审核事项应当依法在机关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各执法承办科室、局属单位,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送局法制科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执法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再由办公室盖章,最后移交天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对不符合审核条件的,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执法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的内容:

(一)是否超越本局执法权限,行政权力是否随意;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权基准是否适当;

(四)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齐备;

(五)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相关执法承办科室、承办人员、法制审核人员以及有关负责人有下列情形的,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导致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野蛮、粗暴执法;

(四)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或者保护本地区、本部门不当利益;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个人隐私;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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