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关于做好承接过渡期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住建部、应急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要求,切实履行承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作职责,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过渡期时间
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上级有关部门关于“限时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出台前,为我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
二、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范围
过渡期内,应该办理施工许可且市消防救援机构已不再受理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下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范围在新的规定出台按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质安局)申请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一)消防验收范围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8、上述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9、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0、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范围
应该办理施工许可且市消防救援机构已不再受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除上述工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
三、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主体及监督管理
(一)消防验收主体及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主体为参建四方责任主体,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市质安局履行消防验收的监督职责,并邀请市消防救援机构参加验收,对市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消防技术审查函应予以采纳。
(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主体及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主体为建设单位。市质安局履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检查职责。
四、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程序
(一)消防验收程序
1、已开工的消防验收项目,在建设工程完工,消防系统设施施工、调试、检测合格且满足验收条件和标准的,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提前7日通知市质安局并提交消防验收申请。市质安局应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进行现场监督,并邀请消防救援机构参加。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资料验收包括以下内容: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②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③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④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⑤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资质等证明文件;⑥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现场验收包括以下内容:①建筑周边的验收,主要包括消防车道、登高车操作面、防火间距、室外消防给水等内容;②建筑专业的验收,主要包括耐火等级、疏散楼梯、疏散距离、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防火分隔、装修材料使用等内容;③消防设施的验收,主要包括室内消火栓、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防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漏电火灾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对验收合格的工程,参建各方负责验收人员签字,各验收单位对验收结论确认加盖公章,并对验收结论负责。
2、未开工的消防验收项目,验收程序和验收内容与已开工的消防验收项目相同,市质安局质量监督报告应有消防质量监督专篇内容。
(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程序
建设单位向市质安局申请备案,由市质安局按照30%概率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并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合格的予以备案;检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市质安局申请复查。质安局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备案且未在竣工验收之日起7日内进行备案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由市质安局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五、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责任
(一)消防验收责任
参加消防验收的四方责任主体在验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消防验收结论无效。并对建设工程四方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消防验收监督主体在验收过程中不依法履责的,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责任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人(市质安局2名以上执法人员)、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人(市质安局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备案对象抽取或检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随机抽取结果无效或检查结果无效。对建设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备案抽查人、备案检查人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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