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0-113784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7月13日
名称
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天门市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13日

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天门市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3 12:37



建设发〔202011



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天门市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局属相关单位,天门市天城水务有限公司,各用水单位:

为加强我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促进节约用水,现将《天门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78

天门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实施意见


为了规范全市二次供水、用水活动,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和供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1. 本实施意见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接口至最终用户计量结算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包括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箱(池)、水泵、阀门、电控装置、压力容器、消毒设备、供水管道、安防设施、水质监测及远程监控等设施。

  2.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城区二次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市公用事业局受委托承担全市城区二次供水的日常监管工作。

  3.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对水压或者水量要求超过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4. 为保障市政管网供水安全,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配备水箱(水池)等储水设施,严禁采用无负压设施直连供水管网。

五、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储水设施的容积、加压设施、管道口径能够满足用水需要,便于维护管理;(二)储水设施的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溢水管不得直接与排水管连通,顶部设有通气孔,通气孔有防止异物进入的防护装置;(三)储水设施结构结实牢固,内壁光洁、不渗漏、耐腐蚀,加盖加锁;(四)储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并配备必要的防止水污染的装置;(五)二次供水设施中涉水产品应当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和材料;(六)严禁设计使用消防、生活合用储水设施,严禁使用玻璃钢等对水质有影响的非环保储水设施;(七)储水设施应当符合防冻保暖要求,满足异常寒冷天气供水需要;(八)储水设施和泵房周围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化粪池、渗水井和其他有污染的设施,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蚀物质,周围2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线;(九)小区楼群高度较高及地形高差较大时,应采用分区增压的供水方式,宜以6-8层为一个区,各压力分区宜独立设增压供水系统。

六、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时,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同步进行审查,并征求供水企业意见。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的意见书。

  1.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质量。

  2. 建设单位应当在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前7个工作日将施工安排书面通知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过程中的查验工作,对未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或者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应当及时提出限期整改书面意见,并抄送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市公用事业局,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

  3.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验收,验收成员应当包含市公用事业局和供水单位。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时应当提交二次供水建设文件资料,并确保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5. 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工程建成后、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清洗消毒单位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清洗消毒,并经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6.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备建设资质的供水单位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但供水单位不得垄断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市场。

  7. 居民住宅建成的二次供水设施可以申请移交供水单位,申请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必须达到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8.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单位时,应当一并移交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等设施档案及图文资料。

十五、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天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7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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