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B1A08302/2020-13650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文 号 | 无 |
标 题: | 关于印发《市住建局行政执法 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市住建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天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5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市住建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建设行政执法过程中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第三条 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音像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 音像记录设备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音像记录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第六条 音像记录设备应置于安全、稳妥位置,选择最佳拍摄角度,确保能够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八条 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的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九条 在执法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可以停止使用音像记录设备:
(一)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国家安全等情况的;
(二)因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的;
(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使用的。
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一并备案存档。
第十条 音像记录设备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执法机构指定专人做好音像记录设备的保管、维护以及执法记录信息的收集、储存。
第十一条 执法机构应建立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台账,明确记载使用时间、归还时间、使用地点、执法内容、使用人等相关信息,不得公物私用或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音像记录设备,遇到故障及时报告,并联系专业部门维修,不得私自拆装和更换处理。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在每次执法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执法记录信息存储至执法机构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第十四条 执法记录信息最少保存1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对原始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复制、删节、修改,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有关执法记录信息。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调取、查看音像资料的,应当报局法规科负责人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法规科应对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执法全过程音像资料进行抽查,纳入执法质量考评,检查内容为:
(一)对规定事项是否进行现场执法音像记录;
(二)对执法全过程是否进行不间断记录;
(三)现场执法全过程音像资料的移交、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造成执法工作被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存储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灭失,造成后果的;
(三)对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减、修改、弄虚作假的;
(四)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设备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天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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