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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B1A08302/2021-0821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住建 文 号
标 题: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的通知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26 11:25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天办发电〔2021〕1号)的要求,决定从2021年3月1日起,对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模式。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市住建局负责受理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的新申请、增项、延续、重新核定事项),不包含依据《关于支持我省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加快发展的通知》(鄂建办【2019】81号)审批的资质。

二、审批原则

围绕“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推行告知承诺审批模式改革,在全市推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由企业提出资质许可申请。市住建局一次性告知企业许可条件、申报要求以及需要提供的材料。企业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和愿意承担虚假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市住建局依据相关规定、标准和要求,经形式审查后直接作出许可并向社会公示和公告。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市住建局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申请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撤回或撤销行政许可。因弄虚作假或违反承诺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企业承担。

三、审批流程

(一)企业申请。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平台,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许可,按相关提示查阅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内容,在网上填报《许可事项申请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及《申请企业告知承诺书》原件(扫描件)等申报信息材料。

(二)受理审查。收到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市住建局按有关规定对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公示审批。市住建局将审查意见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直接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事后核查。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市住建局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核查。核查以信息化手段、实地核查和函询核查相结合方式实施。核查结束后,市住建局将核查意见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核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在核查意见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局提交补充陈述材料,逾期不提交或提交的补充陈述材料仍达不到标准条件要求的,市住建局依法撤回该项许可。核查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书的,市住建局依法撤销其该项许可。

四、监督管理

(一)核查认定。申请企业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证书后,应当接受市住建局的事后核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相应支持;逾期不接受核查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相应支持的,视同虚假承诺,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

(二)日常管理。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在核查未完成前,不得申请注册地跨省、市变更;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相关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三)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申报企业存在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书的,市住建局依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撤销其相应许可,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按照有关规定,被撤销许可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许可事项。

(四)违反承诺责任。被撤销或撤回行政许可的企业,其基于该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该次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立即停止,并承担因此引发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企业通过审批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市场行为,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二)充分发挥“湖北省建筑市场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和信用联动监管等手段,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附件:1.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

2.申请企业告知承诺书


天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25日



附件1


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本行政审批部门就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

二、许可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资产;

(三)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和技术工人;

(四)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新申请除外);

(五)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六)上述人员应满足年龄60周岁及以下,且由申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至少缴纳申报前3个月社保,其中首次申请或重新核定资质的,缴纳申报前1个月社保);

(七)自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许可条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新申请、增项、延续、重新核定事项应提交相应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在线填写);

(二)相关申请材料(上传原件扫描件);

(三)《申请企业告知承诺书》(上传原件扫描件)。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平台,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许可,按相关提示查阅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内容,在网上填报《许可事项申请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及《申请企业告知承诺书》原件(扫描件)等申报信息材料。

(二)受理审查。收到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市住建局按有关规定对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公示审批。市住建局将审查意见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直接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事后核查。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市住建局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核查。核查以信息化手段、实地核查和函询核查相结合方式实施。核查结束后,市住建局将核查意见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核查意见为不同意的 ,企业可在核查意见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局提交补充陈述材料,逾期不提交或提交的补充陈述材料仍达不到标准条件要求的,市住建局依法撤回该项许可。核查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书的,市住建局依法撤销其该项许可。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一)申请企业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证书后,应当接受市住建局的事后核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相应支持;逾期不接受核查或不按行政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相应支持的,视同虚假承诺并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

(二)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在核查未完成前,不得申请注册地跨省、市变更;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相关规定, 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三)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企业存在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我局依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按照有关规定,被撤销资质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四)被撤销或撤回资质的企业,其基于该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该次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立即停止,并承担因此引发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五)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2:

申请企业告知承诺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本人     (身份证号:            ),系      法定代表人,现就本企业此次在湖北政务服务网申请审批的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企业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上填写的信息和上传的材料真实、有效、准确;

二、已经阅读并知悉《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全部内容;

三、本企业能够符合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许可条件、标准和要求,愿意接受行政审批部门的事后核查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四、本企业愿意承担虚假承诺、违反承诺所引发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上述所作承诺是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企业:(企业盖章)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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