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4-38960
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19年08月30日
名称
关于印发《天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
天工建审改办〔2019〕5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9年08月30日

关于印发《天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30 10:00 来源:天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室

2019822



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试行)

  为促进天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各部门审批系统、湖北政务服务网等相关平台的互联互通,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运行,提高审批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天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是以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对接、跟踪督办为主要功能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条 天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一)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事项纳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实现统一收发件、并联审批、实时流转、信息共享、对接“多规合一”平台、对接政务服务网、对接省市级工程建设相关平台、跟踪督办

)事中事后监管:推行行政审批提速、并联审批及告知承诺制,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加强监督检查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中介机构技术服务全过程的网上电子监管,支持企业和中介机构信息管理,对接省和地市信用信息平台,并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并实时共享至省工程建设项目监管系统,最终共享至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为国家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提供基层支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联合惩戒机制

信息共享:天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需要与本级审批流程事项中的相关部门系统进行交换与共享对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时流转、审批信息共享的互联互通

(四)对接“多规合一”平台:与“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实时对接,获取项目前期策划生成信息;“多规合一”一张蓝图对接,获取“一张蓝图”标准页面和地图服务。

)对接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集成到政务服务网,实现统一认证。

(六)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实现与省市级工程建设相关平台对接。

)跟踪督办:跟踪督办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各环节、各进驻事项的办理情况,实现对办理合规性、时效性的全程管理,并向省级审批管理系统推送监管数据

第三条 《天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试行)》中所包含的事项纳入天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

第四条 天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统一的四个阶段综合服务窗口,负责申请材料、补件材料的登记、预审,负责送达受理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及审批办结批文。

章 网上申报

  第条 申请人可通过天门工程建设项目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建设项目,由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并通过天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转送至各审批部门网上审查。

条 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申报系统采用湖北省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申请人可登录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注册开通申请账号。申请人可按权限管理自己的账户,进行项目申报和查询。

章 收件阶段

条 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表及申报材料后,将需要核对原件的材料及申请表报综合窗口进行审查,综合服务窗口进行原件核对并在网上进行材料预审,预审通过后由综合服务窗口在线向审批部门受理人员发起审批请求。

章 审查阶段

条 各审批部门受理人员对收到的电子版申请材料予以审查,通过系统当日综合服务窗口发送审查意见,由综合服务窗口当日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予以受理,并通过系统告知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向申请人出具综合受理决定书(如主流程审批事项申请材料齐全,辅流程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可以出具主流程受理决定书,同时出具辅流程补正通知书;如辅流程资料齐全,主流程资料不齐全,出具补正通知书),进入审查审批阶段。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综合服务窗口应当当日不含联合验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上应列明应补正材料清单及提交时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或申请材料不能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标准的,且无法通过补正程序达到要求的,部门受理人员当日向综合服务窗口出具不予受理意见,并注明不予受理理由,由综合服务窗口通过系统告知申请人,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条 部门受理人员受理后,部门审核人员应进行事项审核。审核通过并确认后,及时审批结果传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第十条 根据办事指南中承诺的审批时限,部门受理人员受理之日起至审批结果提交综合服务窗口之日止计算(综合窗口人员第一次发出补正通知书之日起部门受理人员受理之日审批时限不计时)。

章 发件阶段

  第十条 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即时将审批结果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综合服务窗口即时在系统上作办结处理。部份证照类或暂无电子批文需提交纸质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审批部门将审批结果文书提交综合服务窗口并办理交接手续后即为办结。

第十条 审批事项办结后,网上在线申请的,申请人可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查看办理结果和审批结果文书扫描件

  第十条 在网上申请的,申请人凭受理决定书在登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文书

  第十  受理决定书遗失的,申请人需携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遗失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领取批文许可证件。

章 并联审批

  第十条 建设项目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至竣工验收备案四个阶段实行阶段内并联审批,执行“统一收件、同时受理、并联审批、同步出件”的运行模式。申请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同时现场提供需要核对的原件资料和申请表,综合服务窗口将电子版材料上传天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各部门实时接收申请材料、一表形成审批意见、同步上传审批结果。

  第十条 各并联审批阶段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牵头梳理阶段办事指南,精简申报材料,凡是可以通过共享获取业务办理所需信息或证照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纸质证照相关材料。各审批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对新的办事指南予以确认,并根据新的办事指南对申报项目予以受理、审核、出具审批意见及审批档案存档等。

  第十条 并联审批实行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审批申办的受理;落实阶段内审批事项的协调和会审制度,督促各审批单位出具初步审查意见,组织审批会审,协调阶段内各部门的审批审查工作;负责确定因补件、退件而导致的审批时限延长。

  第十条 并联审批各部门应严格按市政府规定时限进行审查,及时出具初审意见及行政许可证件,服从牵头单位协调、会审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 对需会审的审批事项,牵头部门负责在承诺的时限内组织会审,督促前置审批单位出具会审意见。牵头单位与前置审批部门前置审批部门相互之间审查意见不一致时,可提交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理。

第二十条 各审批部门应按要求改造本单位审批系统和业务系统,实现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

  暂不具备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条件或无自建系统的单位,可直接使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业务。

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审批部门因职责、办理事项、办事指南变动需要调整建设审批管理平台或行政审批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审批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监督问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系统接口改造,实现与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对接的;

  (二)办理过程中不按照新流程办理,不按照统一制定的办事指南进行收件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接收、处理或拖延提供接收、处理本规则规定的信息的;

  (四)不实时推送审批过程信息和结果信息的,或上传的信息不按市政府要求、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五)未在办事流程承诺的时限内出具审批意见或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

  (六)建设审批管理平台接入端口出现故障不及时告知的;

  (七)违规使用信息或对建设审批管理平台用户账号、密码保管不严,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泄漏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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