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8月23日
天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规范、有序运行,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政务服务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9〕44 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9〕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并联审批,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审批事项按审批关联性和并行审查的原则,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整合为若干个审批阶段或关联审批行为,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行模式,采取“项目信息网上申报、申请材料一窗受理、审批过程并行协同、审批结果关联共享”等方式,相关审批部门依托天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同步审批办理的审批服务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一般交通、能源、水利项目等工程建设项目。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不纳入并联审批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办理。
第四条 并联审批分为主流程并联审批阶段和其他并联审批环节。每个并联审批阶段(环节)确定一家牵头单位,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未纳入并联审批主流程的其他事项,纳入相应阶段办理或与主流程并行推进。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并联审批阶段。
主流程并联审批阶段主要有: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存量土地可不进行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事项。该阶段牵头单位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部门为配合单位。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包括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事项。该阶段牵头单位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施工许可审批阶段。包括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证核发等事项。该阶段牵头单位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部门、人防部门等部门为配合单位。
(四)竣工验收阶段。实行联合竣工验收,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住建等验收及竣工备案等事项。该阶段牵头单位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人防部门为配合单位。
其他并联审批环节:其他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可以视情况并联审批。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审批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网上申报。申请人应通过网上申报平台,按办事指南要求上传电子申请材料,进行并联审批阶段的网上申报。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后,对无需同步提交纸质材料的事项,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申请材料自动推送给各并联审批部门窗口,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应立即对电子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受理意见通过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反馈给申请人。
(二)窗口受理。对受理时同步要求提交纸质材料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后,将与电子申报材料一致的纸质材料送至各阶段综合服务窗口。综合服务窗口对纸质申请材料进行统一登记后,连同电子材料一并推送至各并联审批部门窗口,部门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场进行审查,提出受理意见并推送给综合服务窗口,由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将受理意见打印给申请人。
(三)审批办理。并联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相关并联审批事项进行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对并联审批阶段内事项存在前后置关系的,后置审批部门应进行容缺审批,提前进行审批决定预先审批决定,待前置审批部门审批结果出来后,当日进行最终审批。
(四)办结回复。各审批部门在事项的承诺时限内出具审批结果,结果文书推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及我市电子证照库,纸质证照送交综合服务窗口,由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人也可登录网上申报平台自行下载打印电子批文。
第六条 并联审批各阶段牵头单位工作职责:
(一)梳理并公布并联审批阶段办事指南,整合阶段内各部门审批申请表的基本要素及各类指标,统一制定成《××阶段申请表》用于所申请阶段的并联申报。每个并联审批阶段只需申请人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凡是能通过系统共享复用的材料及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二)组织协调阶段内各部门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三)协调本阶段并联审批工作中存在问题,必要时提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七条 并联审批阶段各配合单位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各事项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配合牵头部门简化并联审批阶段办事指南和申请表单。
(二)严格按照办事指南的承诺时限进行审查,及时出具初审意见或审批结果,服从牵头单位的协调安排。
(三)并联审批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意见不统一时,主动与阶段牵头部门及审批责任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无法协调解决或涉及多个部门,提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八条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理督办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审批的实时监督,督促审批部门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督办:出具督办意见书;提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提请效能督查部门进行问责。
第九条 审批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监督问责:
(一)不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二)擅自增加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擅自收取办事指南以外申报材料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无故不予受理或审批;
(四)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后不依法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或者对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又不依法说明理由的;
(五)依法应当将审批结果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而不告知的;
(六)对应当纳入并联审批的事项,未纳入并联审批,影响审批事项办理的;
(七)对应当纳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受理的事项,未纳入进行体外循环的;
(八)窗口未按照办事指南的有关要求进行收件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并联审批行为的;
(十)其他不按照规定实施并联审批的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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