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4-41090
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19年09月12日
名称
关于印发《天门市住建局告知承诺制 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天建设发〔2019〕16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9年09月12日

关于印发《天门市住建局告知承诺制 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12 09:00 来源:天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201944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1930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939号)文件,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转变管理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门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告知承诺制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天门市住建局告知承诺制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

(试行)

天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911


附件

天门市住建局告知承诺制

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告知承诺制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责任人按照办理施工许可、消防验收、竣工备案承诺要求履行承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201944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1930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939号),制定本办法。

一、办理施工许可实行承诺项目的监督检查

1、检查方式:在申请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后,由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情况告知建管处和质安局。建管处和质安局应统一在3个工作日内核查实行承诺的项目是否存在违法开工情况、是否满足施工条件(开工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配齐施工现场人员、是否已经落实建设资金

2、未履行承诺的检查结果运用:在申请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如建管处检查发现该项目已擅自开工,应将检查结果在检查后的1个工作日内告知窗口,由窗口依法撤销施工许可,并将承诺单位未履行施工许可现场踏勘承诺在审批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列入失信行为记录,并由建管处依照相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在项目开工后,如质安局检查发现该项目不满足施工条件,应将检查结果在检查后的1个工作日内告知窗口,由窗口将承诺单位未履行开工安全核验承诺在审批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列入失信行为记录。并由质安局督促承诺单位先行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开工;如在项目开工后,建管处检查发现该项目未履行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承诺,由建管处将检查结果在检查后的1个工作日内告知窗口,由窗口将承诺单位未履行现场人员配备承诺情况在审批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由建管处负责督促停工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复工,并依照相关法律予以处罚;如在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后,建管处检查发现承诺单位未履行开工安全核验承诺,由建管处将检查结果在检查后的1个工作日内告知窗口,由窗口将承诺单位未履行建设资金到位承诺情况在审批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由建设单位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及处理。

二、办理消防验收实行承诺的监督检查

1检查方式:在消防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核查承诺人是否按照承诺进行消防整改。

2、未履行承诺的检查结果运用:质安局检查发现承诺人未履行消防整改承诺的,由质安局将检查结果在检查后的1个工作日内告知窗口,由窗口将承诺单位未履行消防整改承诺情况在审批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列入失信行为记录,并由承诺单位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

三、办理竣工备案实行承诺的监督检查

1、检查方式: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由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将竣工备案的项目情况告知建管处。由建管处在3个工作日内检查承诺人是否按照承诺支付工程款。

2、未履行承诺的检查结果运用:建管处检查发现承诺人未按照承诺支付工程款的,应在检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承诺人未履行工程款支付承诺情况报窗口,由窗口将承诺单位未履行工程款支付承诺情况在审批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由建设单位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及处理。

四、依法履行承诺的结果运用

质安局、建管处在检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应将检查结果报窗口,由窗口将承诺单位履行承诺情况在审批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列入守信行为记录。

本办法至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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