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4-41091
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19年09月16日
名称
关于印发《天门市住建领域 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红黑名单”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天建设发〔2019〕17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9年09月16日

关于印发《天门市住建领域 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红黑名单”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16 09:00 来源:天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2019〕44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19〕30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9〕39号)文件,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转变管理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全市住建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门市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天门市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红黑

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天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12日


附件

天门市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

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住建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据《天门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天信用文〔2018〕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9〕39号)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列入“红黑名单”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设、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职能职责范围内实施“红黑名单”信息的认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红黑名单”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 责任主体一年内,我市相关工程建设审批管理部门未将其列入我市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进行失信行为备案的。

第五条 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责任主体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时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采取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的;

)责任主体在申请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采取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消防验收的

(三)责任主体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采取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

)责任主体在市质安局和建管处履行承诺的监督检查过程中,有1次未履行承诺(不含施工许可现场踏勘承诺),记入我市工程建设审批系统失信行为记录的。

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责任主体单位有过1次及以上未履行施工许可现场踏勘承诺的;

(二)责任主体单位有过2次及以上未履行开工安全核验承诺的

(三)责任主体单位有过3次及以上未履行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承诺的;

责任主体单位有过3次及以上未履行建设资金到位承诺的

责任主体单位有过2次及以上未履行消防整改承诺的;

(六)责任主体单位有过2次及以上未履行工程款支付承诺的。

第七条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将其记录“黑名单”:

(一)在办理施工许可、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3及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二)在办理施工许可、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1次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三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已公布列入守信“红名单”的责任主体,可采用信用承诺审批的方式,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进度。

第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已公布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列入“事中事后重点监管对象”,每件必查,同时将“黑名单”信息通过相应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网站推送给建设领域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红黑名单”的管理、异议处理和退出机制

第十条“红黑名单”信息发布及公示。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的“红黑名单”同步推送至相应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网站,管理期限为3年。

第十一条  “红黑名单”异议处理及退出机制

(一)责任主体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诉书面材料,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确认认定有误,可将责任主体从“黑名单”中撤除。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应当在收到责任主体信息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查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三)责任主体被认定为“红名单”后,发现我市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中存在失信行为记录的,经调查属实的,可将责任主体从“红名单”中撤除。

(四)责任主体“红黑名单”对象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退出。

附则

第十 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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