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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名称
鄂天林罚决字[2021]8号
文号
效力状态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10日
鄂天林罚决字[2021]8号
鄂天林罚决字[2021]8号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1 | 天门市国土整治办公室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24290******4781 | 鄂天林罚决字[2021]8号 | 开垦林地 | 天门市国土整治办公室在没有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开垦林地为虾稻池,被开垦的林地面积为0.299公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责令整改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2022年3月10日前恢复林地原状。 | 0 | 2021/9/10 | 2022/3/10 | 天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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