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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天林罚决字[2021]8号
文号
效力状态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10日

鄂天林罚决字[2021]8号

发布时间:2021-09-10 18:50 来源:天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鄂天林罚决字[2021]8号
序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处罚机关
1天门市国土整治办公室法人及非法人组织124290******4781鄂天林罚决字[2021]8号开垦林地天门市国土整治办公室在没有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开垦林地为虾稻池,被开垦的林地面积为0.299公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责令整改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2022年3月10日前恢复林地原状。  02021/9/102022/3/10天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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