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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称
鄂天林罚决字[2021]9号
文号
效力状态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22日
鄂天林罚决字[2021]9号
鄂天林罚决字[2021]9号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1 | 天门市竟陵街道原祖师村村委会(弘善社区)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55429006******632N | 鄂天林罚决字[2021]9号 | 非法占用林地 | 在2018年项目建设过程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使用竟陵弘善社区(原祖师村)一块林地建设晒场,占用林地面积0.1837公顷。 |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二十八条 | 罚款、限期补办手续 | 1.限期6个月内补办初审手续;2.处非法占用林地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共计91850.00元。 | 9.185 | 2021/10/21 | 2022/4/21 | 天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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