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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鄂天林罚决字[2021]9号
文号
效力状态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22日

鄂天林罚决字[2021]9号

发布时间:2021-10-22 10:50 来源:天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鄂天林罚决字[2021]9号
序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处罚机关
1天门市竟陵街道原祖师村村委会(弘善社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55429006******632N 鄂天林罚决字[2021]9号非法占用林地在2018年项目建设过程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使用竟陵弘善社区(原祖师村)一块林地建设晒场,占用林地面积0.1837公顷。《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二十八条罚款、限期补办手续1.限期6个月内补办初审手续;2.处非法占用林地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共计91850.00元。9.1852021/10/212022/4/21天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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