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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鄂天林罚决字[2021]10号
​鄂天林罚决字[2021]10号
发布时间:2021-10-31 10:50
鄂天林罚决字[2021]10号
序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处罚机关
1天门追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4290******1839鄂天林罚决字[2021]10号改变林地用途天门追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渔薪20MW光伏发电项目,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占用林地,其中光伏板828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1415公顷,水泥基座276个占用林地面积0.0033公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罚款、责令整改1.对光伏板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28300元(1415㎡×20元);2.对水泥基座非法占用林地处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共计1650元(33㎡×50元);3.限期9个月内拆除光伏设施,恢复林地原状。 2.9952021/10/312022/4/31天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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