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称
​鄂天林罚决字[2021]12号
文号
效力状态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18日

​鄂天林罚决字[2021]12号

发布时间:2021-11-18 10:55 来源:天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鄂天林罚决字[2021]12号
序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处罚机关
1小板镇大板村村委会法人及非法人组织54429006******496J鄂天林罚决字[2021]12号开垦林地小板镇大板村村委会在没有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开垦林地为农田,被开垦的林地面积为0.4644公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责令整改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2022年5月17日前恢复林地原状。  02021/11/172022/5/17天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