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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鄂天林罚决字[2022]1号 |
鄂天林罚决字[2022]1号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1 | 魏立汉、肖友祥、甘丁华、熊和平 | 自然人 | 422428******301X、429006******3317、429006******375X、429006******3612 | 鄂天林罚决字[2022]1号 | 盗伐林木 | 经查,2022年1月魏立汉、肖友祥、甘丁华、熊和平盗伐干驿镇华严湖村(原新堰村)横渠北堤上的四棵林木,蓄积1.8303m³。其行为属于盗伐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年修订)》 | 罚款 | 1.将盗伐林木或变卖所得归还(林木已由公安机关归还给昌兴公司); 2.补种盗伐林木株树5倍共20株树; 3.处盗伐林木价值8倍罚款8552.00元 | 0.8552 | 2022/1/15 | 2022/7/15 | 天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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