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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鄂天林罚决字[2022]1号
鄂天林罚决字[2022]1号
发布时间:2022-01-17 11:00
鄂天林罚决字[2022]1号
序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处罚机关
1魏立汉、肖友祥、甘丁华、熊和平自然人422428******301X、429006******3317、429006******375X、429006******3612鄂天林罚决字[2022]1号盗伐林木经查,2022年1月魏立汉、肖友祥、甘丁华、熊和平盗伐干驿镇华严湖村(原新堰村)横渠北堤上的四棵林木,蓄积1.8303m³。其行为属于盗伐林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年修订)》罚款1.将盗伐林木或变卖所得归还(林木已由公安机关归还给昌兴公司);                                         
2.补种盗伐林木株树5倍共20株树;
3.处盗伐林木价值8倍罚款8552.00元
0.85522022/1/152022/7/15天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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