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5-40138
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天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3月27日
名称
天自然资建执罚字【2025】2号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27日
天自然资建执罚字【2025】2号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证件号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 1 | 仙桃市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胡康珍 | 429004********2554 | 天自然资建执罚字〔2025〕2号 | 非法占地 | 经查,该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25年1月非法占用天门市多祥镇梅湾村四组248.80平方米集体土地修建临时工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鄂自然资规〔2023〕1号):违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和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的自由裁量基准。 | 罚款;其他 | 1. 责令仙桃市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48.8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天门市多祥镇梅湾村集体。2. 没收仙桃市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248.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 对仙桃市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用248.8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4880元。 | 2.49 | 2025/3/27 | 2026/3/27 | 天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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