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5-40140
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天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6月02日
名称
天自然资建执罚字【2025】3号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02日
天自然资建执罚字【2025】3号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证件号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 1 | 天门富丽城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刘振华 | 420105********0816 | 天自然资建执罚字〔2025〕3号 | 非法占地 | 该公司建设天门市现代农业产业园(一期)中蒋湖大道(工业路-潜阳公路)项目,该道路位于国营蒋湖农场蒋台分场。经核查,该公司在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 2022 年 5 月擅自开工建设,目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经我局工作人员现场勘测,截至调查时,该单位所占地块面积为833.48平方米,土地类型为旱地823.5平方米,沟渠9.98平方米。所占地块部分为有条件建设区,部分为限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该行为属非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 | 罚款;其他 | 1. 责令天门富丽城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833.4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天门市蒋湖农场蒋台分场; 2. 限天门富丽城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33.4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 对天门富丽城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833.48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计人民币83348元。 | 8.3348 | 2025-06-02 | 2026-06-02 | 天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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