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4-11190
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天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2月06日
名称
天门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2024年度部门预算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06日

天门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2024年度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24-02-06 12:51 来源:天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天门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三、 人员构成

第二部分 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说明

一、预算收支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

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

三、“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及增减变化情况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第三部分 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收支表

一、部门收支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表

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天门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部门概况

  1. 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一)主要职责

依法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承担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现场建议任务,对调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复检;承担森林植物病虫害的动态监测、预防并组织防治和进行技术指导,为控制森林植物病虫害提供测报依据;承担全市林业有害生物专业技术队伍的组织培训工作,主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知识的宣传工作;承担全市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工作;承办市林业行政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天门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是天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额财政拨款的二级单位。

  1.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天门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是纳入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

三、人员构成

天门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事业编制6人。在职实有人数7人,其中:事业人员5人,“三支一扶”2人。其中,管理人员2名,专业技术人员3名。


第二部分 天门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预算编制情况说明

一、预算收支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

1.预算收入情况:2024年预算收入总额86.37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14.93万元,增长20.9%。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86.37万元。收入增长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上调

2.预算支出情况:2024年预算支出总额86.37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14.93万元,增长20.9%。其中:人员类项目支出71.85万元, 公用经费项目支出9.12万元,其他运转类项目支出5.4万元。本年支出构成为:一般公共服务支出70.9万元,占本年支出82.0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98万元,占本年支出8.08%;医疗卫生支出2.75万元,占本年支出3.18%;住房保障支出5.74万元,占本年支出6.65%。支出增长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上调

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

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6.02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1.19万元,下降16.5%。其中:办公费1.25万元、印刷费0.25万元、水费0.1万元、电费0.4万元、邮电费0.5万元、物业管理0.15万元、差旅费1万元维修(护)费0.15万元、会议费0.25万元、培训费0.1万元、工会经费0.37万元、福利费0.75万元、其他0.75万元。下降主要原因是人员减少

三、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及增减变化情况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3.1万元,较上年预算减少0.02万元,下降0.64%,其中:公务接待费0.1万元,较上年减少0.02万元,下降16.67%,原因为节缩开支;公车运行维护费3万元,较上年减少0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本单位借用原林业局办公楼办公,车辆已折旧为0元。



第三部分 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附表: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人员类项目:指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

三、运转类项目:指各部门和单位为保障其机构自身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公用经费项目和专项用于大型公用设施、大型专用设备、专业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的其他运转类项目。

四、特定目标类项目:指部门和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等。

六、“三公”经费:指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七、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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