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及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
容缺受理及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乡镇管理所,市不动产登记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现就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容缺受理。
申请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在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的情况下,经申请人书面申请并承诺期限内补齐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先行容缺受理,并出具容缺受理回执,待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材料后完成登簿,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登记事项的办理时限。
关键性材料是指,首次登记中的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变更登记中的证明变更事项的材料;转移登记中的证明转移事项的材料;注销登记中证明注销事项的材料;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中确定死亡事实及继承人范围的材料等(详见附件1)。
(二)告知承诺制。
告知承诺制是指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申请人穷尽调查取证手段仍无法获取的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可以通过书面告知承诺的方式代替。书面承诺若有隐瞒实际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包括经济赔偿、信用惩戒等在内的相关法律责任,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2)。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时,缺少相关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有瑕疵,对于符合本文规定的,可按照上述适用范围选择适用容缺受理及告知承诺制,并当场签署容缺受理或告知承诺书。
(二)受理。
申请容缺受理的,登记机构可根据容缺受理申请书和其他申请材料创建业务,并完成初审,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将缺失材料补正无误的,登记机构应当场完成审核、登簿、发证,申请人未按时补正的,登记机构有权撤销登记业务;申请告知承诺的,登记机构收到申请人的告知承诺制申请时,应先通过已对接共享数据接口进行查验,确无数据的,可启动告知承诺制。
三、监管措施
(一)适用容缺受理办理登记业务,但违反承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充材料或补充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容缺受理方式在天门市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告知承诺申请人未尽到穷尽取证义务或者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恶意虚假承诺,造成承诺事项与事实不符的,将被列入“不动产登记黑名单”,天门市域范围内不得再享受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服务。对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材料骗取不动产登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8日起施行。
附件:1. 不动产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2. 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3. 承诺书
4. 保证书
5. 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
天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4月18日
附件1
不动产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 类型 | 事项 名称 | 可适用容缺受理办理的业务 | 可适用容缺受理办理的情形 | 承诺内容 |
1 | 行 政 确 认 |
不 动 产 登 记 | 抵押权登记 (首次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非关键性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补交 |
2 | 抵押权登记 (变更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非关键性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补交 | ||
3 | 抵押权登记 (转移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非关键性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补交 | ||
4 | 抵押权登记 (注销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非关键性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补交 | ||
5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首次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非关键性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补交 | ||
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非关键性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补交 | ||
7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转移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非关键性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补交 | ||
8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注销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非关键性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补交 | ||
9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非关键性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补交 | ||
10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非关键性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补交 | ||
1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非关键性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补交 | ||
1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非关键性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补交 | ||
序号 | 事项 类型 | 事项 名称 | 可适用容缺受理办理的业务 | 可适用容缺受理办理的情形 | 承诺内容 |
13 | 行 政 确 认 |
不 动 产 登 记 | 异议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非关键性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补交 |
14 | 异议登记(注销)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非关键性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补交 | ||
15 | 预告登记(设立)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非关键性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补交 | ||
16 | 预告登记(变更)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非关键性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补交 | ||
17 | 预告登记(转移)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非关键性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补交 | ||
18 | 预告登记(注销)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非关键性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补交 | ||
19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非关键性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补交 | ||
20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非关键性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补交 | ||
21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非关键性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补交 | ||
22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非关键性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补交 | ||
23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非关键性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补交 | ||
24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非关键性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补交 | ||
25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非关键性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补交 | ||
26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非关键性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补交 | ||
序号 | 事项 类型 | 事项 名称 | 可适用容缺受理办理的业务 | 可适用容缺受理办理的情形 | 承诺内容 |
27 | 行 政 确 认 | 不 动 产 登 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非关键性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补交 |
28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非关键性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补交 | ||
29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非关键性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补交 | ||
30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非关键性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补交 | ||
31 | 国有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非关键性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补交 | ||
32 | 国有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非关键性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补交 | ||
33 | 国有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非关键性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补交 | ||
34 | 国有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非关键性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补交 |
附件2
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序号 | 不动产登记事项 | 承诺证明 | 承诺事项 |
1 | 不动产非公证继承 | 亲属关系证明或死亡证明 | 1.若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80周岁,被继承人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死亡证明材料或亲属关系证明;2.当事人提交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存在信息不一致,但当事人陈述系同音字混用、出生日期公历和农历混用、笔误等原因造成,其他继承人也认可的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
2 | 个人不动产登记 | 身份证明 | 1.权利人以一代身份证办理登记,姓名因简繁体、谐音笔误、简写等原因造成档证不符,但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等信息一致的;2.权利人以一代身份证办理登记,因档案中留存身份证复印件不清晰,姓名的个别字或者身份证号码的个别数字因模糊无法辨识的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
3 | 个人不动产登记 | 婚姻关系证明 | 2009年之前的房地产权证只记载配偶一方的姓名,没有明确共有关系,因为民政部门不再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
4 | 企业不动产登记(涉及收费事项) | 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 | 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提交《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
5 | 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事项 | 保证书 | 不动产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保证书。 |
附件3
承诺书(样式)
(适用于容缺受理)
本人(企业、集体经济组织)______,申请办理______ 因欠缺______,现申请进行容缺受理,并对相关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一、登记申请的内容属实,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二、对于欠缺的材料在容缺补正时限 年 月 日前补交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三、本承诺书及对登记机构受理人员所作询问的填报内容真实,并且是本人(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如有任何虚假,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本人承担。
四、本人(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如未按要求履行承诺,逾期未补交材料或补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愿意承担以下责任:(一)不再以容缺受理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二)向社会公开不履行承诺信息;(三)违反承诺造成的治安管理、刑事责任及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承诺人:______(单位)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承诺书(样式)
(适用于告知承诺)
承诺人 | 证件 类型 | 证件 号码 | |||
现居住地址 | |||||
承诺事项:我(我们)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适用告知承诺制,具体承诺如下:
以上承诺事项基于本人真实意思表达作出,本人承诺以上事项符合真实情况,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 本人已认真阅读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规定,知晓不实承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愿意自行承担因不实承诺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具备不动产更正登记条件的,本人同意登记机构启动不动产更正登记。
承诺人: 承诺日期:
|
附件4
保 证 书
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系 (身份证件及号码: )的监护人。现同意处分登记在被监护人名下坐落于 的不动产。作为监护人,现保证:处分上述不动产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
特此保证!
保证人:
年 月 日
附件5
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
本公司(企业)慎重承诺:
本公司(企业)已经认真阅读并知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按照该标准,本公司(企业)属于小微企业,现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申请免缴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的工本费)。
本公司(企业)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承诺,本公司(企业)将全额补缴免缴的不动产登记费,资源承诺由虚假承诺导致的相关法律责任,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并接受相应的失信惩戒。
公司(企业)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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