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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B1A08302/2020-1342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天门市招商服务中心 文 号
标 题: 天门市招商服务中心对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7号建议的答复
天门市招商服务中心对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10-14 15:31

刘俊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招商引资工作中的几点意见》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的建议对提高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实效具有现实意义。下面根据您的建议具体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以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围绕打造城市美、产业强、生态好、民生优的现代化宜居宜业新天门为目标,牢固树立“工业优先、项目优先、招商优先、环境优先”的理念,坚持产业招商、专业招商、精准招商,突出招大引强,实施联动招商,取得明显成效。同时也存在部分项目供地不及时、项目履约率不高等问题,为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我们主要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严把项目准入关

杜绝隐患从源头开始,我们在项目考察时充分运用“三谈五看两查”(谈产业发展、谈政策配套、谈建设思路;看规模、看技术、看效益、看管理、看环保;查公司注册、股东结构和资本金到位情况,查合同协议履行情况)的方式方法,做到信息真实可靠。在和客商接触过程中,科学研判对方的资金实力、项目的产业定位和技术水平、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保证项目质量。

二、规范招商引资程序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我们严格执行“八步走”(信息收集、项目考察、项目研判、项目洽谈、落户会商、合同签订、跟踪督办、验收考核)流程,所有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全部采取后扶方式,即企业达到投资协议所规定的条款后再对企业进行扶持。

三、明确项目认定

1.签约项目认定:签约项目必须符合投资强度要求,严格按程序进行认定,即:上报第一信息备案登记、通过项目预审会商、进行合同编号、正式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按合同约定征用土地面积缴纳土地出让金不低于70%进入市财政非税账户(租赁厂房的项目租赁厂房面积不低于3000㎡,须提供租赁厂房合同、租金缴纳有效凭证)、完成企业工商注册等手续。

2.开工项目认定:项目签订施工合同且正式开工建设,主体工程出正负零,且厂房基础框架不低于3000㎡,主体工程达到一定形象进度后认定为开工项目。(租赁项目以开始安装主体设备为标准进行认定)。

3.竣工项目认定:按协议约定、投资额到位、主体工程建设完毕、设备安装调试到位,进入试生产的,认定为竣工项目。(协议约定新征地建设的项目不能以租赁厂房生产项目代替)。

四、确保投资额度及投资强度

明确考核范围,具体为:1.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2.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以农产品深加工项目为主);3.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教育、旅游、商贸和物流项目;4.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

明确投资强度,根据《天门市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天政规〔2013〕3号)文件精神,规定天门经济开发区(含小板镇和白茅湖棉花原种场纳入开发区总体规划部分)、天门工业园和岳口工业园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竟陵办事处、皂市镇、岳口镇(岳口工业园以外)、黄潭镇工业小区、杨林办事处工业小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其他乡镇办场(含小板镇和白茅湖棉花原种场未纳入开发区总体规划部分、黄潭镇和杨林办事处工业小区之外部分)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

五、加强项目跟踪管理服务

为确保项目早建设、早投产、早达效,项目签约后市政务服务与大数据管理局、市招商服务中心、项目落户地等相关部门积极做好跟踪管理和服务,协助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

六、提高土地利用率

投资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依照《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处置,投资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不得出租。

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政府将追究投资方违约责任直至无偿收回项目用地(政府有权解除合同,追究投资方违约责任直至无偿收回项目用地):

1.未经允许,投资方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2.投资方未按约定,逾期30日未全部付清土地出让金;

3.投资方擅自改变政府审核批准的企业用地规划;

4.投资方竣工投产一年以上仍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同时支持鼓励投资者对天门市企业并购重组。对收购本市企业,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待兼并重组完成并正式投产后,享受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

非常感谢您对天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天门市招商服务中心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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