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1-55164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天门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年09月17日
名称
关于鼓励“飞地经济”发展的意见
文号
天招领发〔2021〕5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17日

关于鼓励“飞地经济”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09-17 10:30 来源:天门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加快推进全市“飞地经济”发展,打破地域界限,加强跨区域合作,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项目合理布局,推动我市产业集聚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升全市经济规模和实力为目标,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积极探索飞地经济发展新模式,充分调动各层面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发展成果共享、区域协调发展,努力走出一条共引、共建、共享、共赢的高质量发展之路。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中“飞地经济”是指打破行政区划限制,以天门经济开发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岳口工业园、小板工业园、黄潭中小企业创业园、九真工业集中区)为主要载体,把招商引资过程中因功能区位不同、资源环境制约、规划或产业配套限制等原因不宜在本地(即引进乡镇)实施的项目转到承接区域(即落户地)落户模式。

三、项目要求

  引进乡镇引入的项目要与落户地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和资源条件相结合,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以及园区发展规划。重点引入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纺织服装、农副产品深加工、电子信息等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

入驻园区的新征地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应在1亿元以上(注:入驻岳口工业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需达5亿以上),引入的项目亩平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率应符合相关标准。

四、职责分工

1)项目引进乡镇职责

引进乡镇负责项目招商引资信息收集工作,做好项目投资方与落户地的引荐、洽谈、协调等工作,及时向市招商服务中心申报确认“飞地”项目,对引进的项目真实性负责。

2)项目承接地职责

落户地负责“飞地”项目招商洽谈、项目签约、注册备案、建设用地选址、基础设施配套、协调服务和指标统计等工作。承担引入项目建设成本(含土地差价),协助企业争取国家、省、市出台的鼓励扶持政策。积极兑现招商引资奖补政策。重大项目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相关单位承担责任。

五、合作与分享机制

建立健全引进乡镇与落户地利益分享机制,主要包括财税收入分享、固投指标分享、进规指标分享、招商项目分享等。

1)财税收入分享。飞地项目按签约合同期竣工投产之日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户地税收分成部分,按照落户地与引进乡镇各50%的比例进行税收分成(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等额奖励期间不予分成)。重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以上项目)“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各乡镇办场园)

2)固投项目分享。为加快推动项目“快落地、快建设、快投产”,飞地项目建设合同期内,按省统计局核准认定的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均以100%的比例计入落户地和引进乡镇镇域经济发展考核指标中固定资产投资责任目标考核。扩规项目、改建项目不纳入飞地项目指标考核。(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各乡镇办场园)

3)进规企业分享。飞地项目签约合同期内竣工投产的,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以省统计局核准认定后,按每家进规工业企业1个计入落户地和引进乡镇镇域经济发展考核中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个数指标。(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统计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各乡镇办场园)

4)招商项目分享。所有飞地项目,按《天门市专业招商及重点产业项目专项考核试行办法》执行。年终结账时按引进单位与落户地各100%的比例计入考核。(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乡镇办场园)

本意见暂行一年,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已享受“飞地经济”政策的项目,按原有政策执行;新引进的“飞地经济”项目,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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