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改公管〔2024〕35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招标信息公开力度,促进公平竞争,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就建立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密项目除外),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若因特殊原因需申请不进行招标文件提前公示的,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不予公示。
二、公示内容
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填写公示信息(详见附件),并对资格预审文件(如有)、招标文件全部内容予以公示。
三、公示时间
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如有)、招标文件正式发布前进行提前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潜在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时间不得少于公示截止时间后1个工作日。招标人应充分考虑资格预审文件(如有)、招标文件提前公示所需的时间,保障项目招标工作有序推进。
四、公示渠道
招标人通过天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招标文件提前公示栏目”公示资格预审文件(如有)、招标文件。
五、公示流程
(一)招标人应切实加强招标全过程管理,科学谋划招标方案,精准明确招标需求,严格执行招标计划发布程序;依法依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严把文件质量关。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须履行主体责任,组织专业力量进行实质性审核,确保文件合法合规、内容科学合理、条款切合项目实际需求。
(二)招标人在正式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如有)、招标文件前,需在天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招标文件提前公示栏目”完成提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
(三)资格预审文件(如有)、招标文件提前公示期间,社会公众或潜在投标人均可就文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意见及依据,并留下具体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四)公示期届满后,招标人应当自行参考社会公众或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意见依法修改完善资格预审文件(如有)、招标文件。公示期间征集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应当详细记录,并注明采纳或不采纳的合理理由,以及资格预审文件(如有)、招标文件修改完善情况。
(五)招标人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依法对修改完善后的资格预审文件(如有)、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资格预审文件(如有)、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及公平竞争审查全部资料,须作为招标档案材料的组成部分妥善留存。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招标文件提前公示是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重要改革举措,不仅能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透明度,方便潜在投标人提前掌握项目信息,更能从源头减少招标环节争议,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各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其重要性,确保制度落地见效。
(二)压实主体责任。招标人作为第一责任人,需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前公示招标文件,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总责,避免因公示环节疏漏影响招标进度。招标代理机构受委托开展相关工作时,应协助招标人做好文件审查和意见征集回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优化交易平台“招标文件提前公示栏目”功能,提供技术支持和操作指导,保障公示渠道畅通。
(三)强化监督检查。市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定期对招标文件提前公示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核查公示时间、内容完整性及意见采纳记录等。对未按规定执行公示制度的项目,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存在规避公示、虚假公示等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确保本领域监督项目全面落实公示要求。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正式实施前,鼓励各招标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愿开展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工作。
附件: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公示
天门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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