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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B1A08302/2023-0326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国家统计局天门调查队 文 号
标 题: 国家统计局天门调查队“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国家统计局天门调查队“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2022-09-29 10:20

第一条为规范天门调查队队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全队各项工作科学高效运行,按照《国家统计局党组关于调查总队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规定》《中共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党组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条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和天门市委重大决定、重要工作部署的重大举措;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树立“四个意识”、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党的思想、组织、纪律、作风、制度、反腐倡廉等党的建设和行风建设的重要措施;本系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规章制度建设,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和重要统计调查活动;涉及全队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突发事件等重大事件的处理和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队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交流轮岗、退休、辞职、免职等人员的确定和考核考评与奖惩;因公出国(境)及人员招录与调配;其他需要队党组讨论决定的人事管理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单位大型(大批)固定资产购置和处置,办公用房征地、拆迁、建设和装修事项;专项调查,包括国家统计局和总队安排的专项调查、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调查和其他委托调查项目;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预算资金编制、分配;预算调整;一次性超过5千元以上(含5千元)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凡属队党组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应以队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由队党组成员或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队党组书记或队长确定列入队党组会议讨论事项;凡列入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党组成员(领导班子成员)要事先沟通,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要事先征求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原则上至少提前1天告知参与决策人员,并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三)研究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原则上总队全体党组成员参加。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有2/3以上应到会成员参加。表决时,以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同意形成决议。纪检组长及与议题有关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先由科室负责人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及意见或建议,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队党组书记最后发表意见。讨论后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表决。研究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议决。队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应在事后及时向党组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组会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确认。

(六)会议作出决议后,应按照分工明确落实科室和责任人并组织实施。参与决策的个人如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必须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七)会议记录。研究“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明确会议记录人,负责对会议讨论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意见、结论等内容进行详细记录。会议记录与会议提供的其他书面材料一起存档备查。

(八)会议纪要。“三重一大”会议决定事项应制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队党组书记签发,在适当范围发布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一)队党组书记为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二)队纪检监察部门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重要事项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队领导班子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和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四)队党组每年按照有关规定向总队党组报告上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

 第六条 责任追究。队党组成员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损失,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报请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天门调查队党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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