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0-41381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佛子山镇党政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9年03月20日
名称
佛子山镇养殖污染治理政策解读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9年03月20日

佛子山镇养殖污染治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3-20 00:00 来源:佛子山镇党政办公室

一、治理对象
  全镇所有中小畜禽养殖场。
  二、治理办法
  (一)禁养区内:全部关停、拆除或转产。佛子山镇区、机关、学校、医院、敬老院等人口集中居住区域,青山湖、陈家湖、毛桥河、天北长渠、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河湖泊200米范围内区域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划为禁养区,对禁养区内所有养殖场实施关闭,拆除。
  (二)非禁养区内
  1.自我完善一批:对有条件改造升级的养殖场落实一场一策治污方案,完善配套粪污设施并规范运行。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中小养殖场加强监管,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转使用,对未完成整改的中小养殖场,按每头猪0.3立方米建污水收集池,干粪堆积场每头0.1立方米进行兴建,做到封闭运行,雨污分离,粪不外露。坚决打击偷排直排。
  2.签约服务一批:完成改造的中小养殖场要与陆子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农牧结合签订粪肥收集对接协议,统一收集,集中处理,还田利用,实现种养循环。
  3.关停拆除一批:所有租赁养殖场由发包方收回,集体租赁的不得复养,个人租赁的一律拆除,对污染扰民,无条件无意愿上设施、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达标的,治污设施长期不运行造成污染的,违法用地的养殖场,将依法实施拆除。全镇范围内不得新建养殖场。
  三、实施阶段
  1.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11月-2018年12月。锁定拆除和治理对象。对2018年11月1日后新建和新增养殖场面积的,一律不纳入补偿范围,并强制拆除。
  2.制定实施方案。根据各养殖场的养殖污染情况有针对性制定一场一策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时限和包保责任人。
  3.检查验收阶段2019年11月底前。中小养殖场综合治理项目申报确定、实施验收、奖补资金核定由镇治污领导小组负责,完成一家,验收一家,市中小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环保、畜牧、财政等相关部门参与抽查,合格后划拨奖补资金到乡镇,由乡镇财所结算到户。
  四、政策扶持
  1.2019年9月30日前全部拆除的中小养殖场由镇组织专班核实拆除面积,按10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拆除。2019年9月30日至10月31日拆除的,补偿标准控制在80元/平方米以内。201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拆除的,补偿标准控制在50元/平方米以内。鸭舍根据建设标准不同酌情给予适当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40元/平方米。养殖场只拆栏不拆屋的,补偿标准控制在25元/平方米以内,拆除补偿仅限于在养户,空栏户拆除据实补贴拆除工时费,补贴标准根据养殖场规模控制在4000元/户以内。
  2.对上设施的中小养殖场支持新建干粪堆积场,粪水收集池,并完善雨污分离设施且封闭运行的,按污水收储池80元/立方米,干粪堆粪场80元/立方米,雨污分流30元/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3.对拆迁补偿后又复养和配套治污设施没有正常运行的,追回补偿资金,并依法依规查处。
                                          2019年3月20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