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子山镇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制度
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切实加强对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一、 监督检查组织
监督检查由镇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组织,办公室负责实施,检查成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二、 监督检查范围
全部和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建立联络员信息通报渠道,聘请公共机构节能监督员。
2、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平时自查、半年抽查、年终检查的方式对重点单位、重要设备、重要部位进行监督检查。
3、开通网络平台,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内容
1、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2、能源消耗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
3、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4、节能专班和节能联络员落实情况。
5、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6、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7、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五、监督检查要求
1、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力度。
2、各单位必须接受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数据,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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