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子山镇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加强工作指导,增强信息沟通,落实工作任务,创新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确定建立全镇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
第二条 联络员的确定:
各单位确定1名负责人为联络员。
第三条 联络员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节能工作规划或计划,督查本单位节能工作落实。
(二)分析、整理本单位能源消费状况和特点,按季度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情况。
(三)收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信息,总结节能工作典型和经验。
(四)完成镇指令性工作任务,参加有关学习研讨、业务培训等活动。
(五)提出推进镇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农业、水利、交通、教育、卫生等系统主管部门的联络员,应承担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职责。
第五条 联络员会议制度:
(一)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会议指在学习公共机构节能法律法规;传达上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研究分析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要问题;提出拟订公共机构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等事项。年度会议由全体联络员参加。
(二)联络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请假,并委托相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 各单位联络员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联络督导、综合协调作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促进本单位节能工作深入开展。
第七条 对在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联络员,由镇负责考评,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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